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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展类
1、 地上移动设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投保人列明在保险单上的位于地上的移动设备,由于发生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机器损坏,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煤炭企业机器损坏险条款(以下简称“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为了估算、策划、规格、定量、投标、监理工作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 空运费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增加资产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保险标的本身的升值,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价值应不超过本合同中载明的主险相应限额的10%,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上述新增加资产的全部保险价值的10%为免赔额,直到新增加资产已经由保险人进行检验并厘定费率。在获得有关资产30天后,如新增加资产未经保险人进行检验并厘定费率,上述自动扩展的保险保障失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双方约定自动升值的保险标的(存货除外)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的1/365增加,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85%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条款为准。
10、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主条款有相反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因保险事故造成传送带、链条本身的损坏或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1)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工资,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2)除非另有其它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
3)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保险事故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保险人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标的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得超过( )元。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污闪、雾闪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因“污闪”和“雾闪”直接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物质损失。
本条款中“污闪”、“雾闪”均指造成保险标的物质损失的近因,即只要是“污闪”、“雾闪”导致的直接损失均在本保险合同赔偿范围之内。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二、规范类
1、 额外费用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附加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附加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保险事故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 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对因上述事项变更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 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 不使失效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对因上述事项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 违反条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 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 赔款接受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优先支付给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赔款接受人。如被保险人增加或变更赔款接受人,应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 抵押权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抵押权人的约定,将保险金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范围内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并视为保险人已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益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或因抵押标的物的所有权变更而受影响;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或因抵押标的物的所有权变更而可能增加的保险费,抵押权人应在接到保险人通知十五天内支付,否则抵押权人的本项权益即告丧失。
保险人终止或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抵押权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 预付赔款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 )%。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 紧急抢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 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合同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 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 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保险标的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
一、保险标的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保险标的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保险标的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 = 赔偿金额
三、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人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标的的市价计算:
(一) 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 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由其他有效保险合同承保,但该保险合同没有按与本合同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