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财产保险|工程机械保险附加保险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保险附加条款

    附加施工工地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工程施工区域内使用、维护和保养保险标的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予以赔偿。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下列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1)诉讼费用、仲裁费用;

    (2)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任何索赔责任;

    二、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雇员的人身伤亡;

    三、被保险人所雇佣的雇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

    四、保险标的物因本身及其装载物的重量或震动导致桥梁、道路或称重器具的损毁;

    五、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约定需要承担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即使没有该协议,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六、任何罚款、罚息、违约金、惩罚性赔款或精神损失赔偿金;

    七、其它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赔偿限额、免赔额与保险费

    第四条  本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最高不能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1/3,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中,每人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以人民币十万元为限。

     

    第五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费率详见《工程机械保险费率表》,保险费由保险费率乘以累计赔偿限额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一次缴清保险费,对保险费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诉讼或索赔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件、调解文书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第九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在发生任何事故或索赔时,被保险人不应对索赔方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赔偿,否则,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并确保其真实性。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若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接办对任何索赔的抗辩或索赔处理;

    2、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为保险人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出险通知书(赔偿申请书)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损失清单、医药费以及其它费用的单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或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有不相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整机盗抢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工程机械保险条款所承保的工程机械整机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且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工程机械整机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机械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非工程机械整机遭盗抢,仅机械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被保险人被他人诈骗;

    三、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致工程机械整机被国家执法机关罚没、查封、扣押;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和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免赔率

    第四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投保的工程机械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除需提供工程机械保险要求提供的索赔文件外,还需提供工程机械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立案证明。

     

    第七条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工程机械被找回,工程机械折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归还相应的赔款。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有不相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