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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附加医疗意外保险》。如扩展条款与基本条款相抵触,以扩展条款为准。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期间内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过程中无过失行为,发生了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医疗意外造成不良后果,经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补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将对患者因医疗意外而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予以补偿。但每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补偿限额,并且每一保险年度的累计补偿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年度累计补偿限额。
第二条 保险责任免除
1、医疗事故赔偿以及相关费用。
2、医疗意外未造成不良后果。
3、并发症造成的各项费用。
第三条 保险费率、补偿限额及免赔率
1、年度累计补偿限额
年度累计补偿限额 = 年度累计赔偿限额 * 10%
(注:或在该限额以内自选)
2、保险费率及保险费: 保险费率为 1%。
保险费 = 年度累计补偿限额 * 1%
3、每次事故补偿限额: 不超过10000元。
4、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理算金额的5%。
第四条 释义
医疗意外: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没有过错,但由于病情或者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并发症: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患者某种疾病的发展导致与这种疾病相关的其他的疾病,这些疾病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