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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合同约定
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作为主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约定一致。
第四条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同主合同约定一致。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附加合同包括必选部分和可选部分,投保必选责任后才可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第一部分 必选部分
一、紧急救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急性病时,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紧急救助服务项目时,在被保险人紧急救援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下列约定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一)住院治疗费用
在救援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由该医疗机构转介的其它境外私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100元人民币免赔后,在紧急救援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按100%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二)紧急医疗转运
1、将被保险人转运到距保险事故发生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地医疗机构。
2、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疗机构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被保险人将被转运到其他医疗条件合适的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或者邻近国家的医疗机构。该次医疗转运责任终止。
3、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救援机构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移过程中护送被保险人。
4、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转运手段,以在事故发生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救援机构将使用正常航班。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救援机构可以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
(三)医疗遣返
1、在对被保险人的救护措施结束后,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已稳定,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境内。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必要,可以在转运被保险人回境内过程中提供医疗护送。
2、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伤势或病情允许,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指定安排其回到境内的国际机场。若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境内时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上述国际机场所在地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疗机构。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该次医疗遣返责任终止。
3、如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救援机构有权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地返回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由于救援过程而过期失效,保险人将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机票费。
(四)担保住院期间医疗押金
救援机构在保险单载明的住院担保金额度内为被保险人提供境外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若保单载明的住院担保金额不能达到医疗机构要求时,超出部分在被保险人家属向保险人提供与住院押金等值的现金担保后,救援机构可以为被保险人办理。
(五)健康状况监控
转运和境外住院期间,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并按被保险人要求及时通知被保险人的亲属。
(六)亲属探视
被保险人独自在境外住院时间超过7日时,救援机构将视病情需要, 安排被保险人的一名亲属或朋友前往探视。保险人承担一张到达被保险人住院地的正常航班(经济舱)单程机票费用。
(七)亲属处理后事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急性病身故,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且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救援机构将安排一位亲属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处理后事。保险人承担承担一张被保险人所在地的正常航班(经济舱)往返机票费用和在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住宿费用,每晚住宿费用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连续住宿以5日为限。
(八)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急性病需紧急医疗转运,其同行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顾的,救援机构将安排该未成年家属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尽量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如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救援机构将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送回国。保险人承担一张正常航班(经济舱)单程机票费用。
(九)陪护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住院
若被保人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急性病需住院治疗时,救援机构将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疗机构无陪住设施,将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保险人承担住宿费用,每晚住宿费用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连续住宿以5日为限。
(十)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并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救援机构将用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
如选择火葬的,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遗体在事故发生地的火化费、购买普通骨灰盒费用的丧葬处理费用,丧葬处理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且保险人承担将骨灰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正常航班标准运送的单程机票费用。
如选择就地安葬的,保险人承担墓穴、墓碑和灵柩的安葬费用,安葬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
如选择遗体遣返的,保险人承担灵柩、遗体运输的遗体遣返费用,遗体遣返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且灵柩费以人民币6000元为限。
二、医疗和旅游协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若遇紧急情况或有需要,可通过拨打保险人指定的救援热线电话,在下列协助范围内,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需求提供及时的帮助,但以下协助服务所需支付的任何费用都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人和救援机构无法保证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被保险人有最终的服务选择权。
(一)医疗咨询
提供24小时电话医疗资讯和医疗建议,以及境外医师、医疗机构、门诊部、牙医以及牙科门诊部(合称“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名字、地址、电话号码、工作时间等信息。
(二)协助、安排就医住院
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机构将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救援机构审查认证及/或与救援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被保险人在境外的健康状况情况严重而需要住院治疗,救援机构将协助安排住院。
(三)安排递送基本药物
为被保险人安排递送其护理和治疗所必需的、且在被保险人所在地无法获得的基本药物和医疗器械。
(四)出国完整旅游信息
提供关于外国签证、预防接种、天气预报、机场税、汇率等信息。
(五)翻译援助服务
提供免费的短时、紧急电话翻译服务、介绍陪同翻译员及联系方式。
(六)法律援助服务
提供当地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及联系方式,甚至协助安排保释等。但救援机构不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法律建议。
(七)代寻并转送行李、旅行证件
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乘坐普通商业航班或火车旅行时,如在旅行中丢失旅行证件、行李或行李被送至其他航线,救援机构将介绍相关部门,如航空公司、火车站、海关官员等。
(八)紧急旅行服务援助
安排航班、酒店及旅行计划。
(九)安排保释事宜
被保险人需要保释服务时,救援机构收到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处获得美元担保付款后,在5000美元的限额内协助安排保释事宜。被保险人承担保释金及一切与保释相关的费用。另被保险人需向救援机构支付每次150美元的服务费。
(十)介绍大使馆
提供距离最近的世界各国领事馆和大使馆的地址、电话号码和对外办公时间等信息。
(十一)安排紧急口讯、文件递送
情况紧急时,救援机构可替被保险人传递口讯、文件给其家人或者亲友。
第二部分 可选部分
一、“紧急门诊”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急性病时,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保险人承担相关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光费及药费。但保险人不承担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
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且每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如果被保险人的该次入院治疗时间不足36小时的,将视为门诊诊断,其医疗费用按“紧急门诊”保险责任处理;如果该次医疗时间超过36小时的,将视为住院医疗,其住院费按紧急救援住院治疗保险责任处理。
二、“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或者患突发急性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救援机构将安排为其实施紧急治疗。
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且每次紧急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800元(含人民币800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费用: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或者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门诊费用。
第六条 保险人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被保险人在出发前已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告为紧急状态的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任何保险责任和相关费用,以及在下列国家和地区(含其领地或者属地)所发生的任何保险责任及相关费用。
欧洲:波黑地区、巴尔干地区。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Cocos Islands)、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非洲:厄立特里亚、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美属萨摩亚群岛、布维岛(Bouvet Island)、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和麦克唐纳群岛(Heard and McDonald Islands)、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本土外小岛屿(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
对于上述所列国家和地区,保险人及救援机构保留根据国际形势作出相应调整及宣布的权利。
第七条 原因除外
除主保险合同下的各项责任免除外,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二)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体育活动、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专业性、竞赛性体育项目,或为竞赛性体育项目而进行的训练;
(三)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
(四)未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事先同意的转运、救护、治疗;
(五)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精神治疗、心理障碍治疗、戒酒或戒毒治疗、预防性治疗或疫苗注射;
(六)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七)牙齿治疗、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八)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九)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战争、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行为;
(十)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者旅伴向第三方就本合同的保险责任项下的费用支付做出任何许诺或者承诺;
(十一)被保险人未严格遵守保险人和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
第八条 期间除外
除主保险合同下的各项责任免除外,在下列期间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为了接受治疗和疗养而旅行期间;
(二)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法定传染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保险期间超过90日的,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每次在境外的旅行持续时间不超过90日的保险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除被保险人因健康状况须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只要被保险人意识清醒或者有陪同家属一同旅行,被保险人应在需要紧急救援时或于被保险人住院24小时内立即通知救援机构。否则,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释义
1、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境外旅行期间:指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且登上离境交通工具起至被保险人乘交通工具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时止的旅游、洽谈公务、探亲访友、短期(一年以内)学习、培训期间。
3、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的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前180日内未曾接受治疗且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不包括原来已患有的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4、搜寻和营救行动:指由国际搜救组织或各国政府有关搜救机构动用飞机、船舶、专门营救队伍和装备在陆上或海上搜寻和营救遇险人员的有组织的工作。
5、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