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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则
第一条 合同约定
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作为主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约定一致。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上述意外事故后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法律抗辩及诉讼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费用在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的10%。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本项保险金(不包括抗辩及诉讼费用)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项赔偿限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的赔偿金额达到赔偿限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 除主保险合同下的各项责任免除外,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伤残的情况下,对工资、抚恤金、薪酬或其它固定金额、生活和医疗待遇的索赔,以及对福利的索赔;
(三)被保险人与其随行亲属之间的个人责任;
(四)被保险人所传播的疾病导致的个人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行为导致的责任;
(六)被保险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所应承担的个人责任;
(七)看养动物造成的个人责任;
(八)被保险人拥有、保管或使用任何机动车辆、飞机或船舶引起的责任,但被保险人由于使用租用的非机动船舶导致的责任不在此限;
(九)狩猎造成的个人责任,以及参加赛马、自行车赛或机动车赛、拳击或摔跤比赛、以及这类事件的准备活动中发生的损失或损坏;
(十)由于被保险人租用、借用或保管的他人物品的损坏导致被保险人对他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租用的旅馆房间或度假屋(不包括其中的家具和设备)的损坏导致的责任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十二)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次保险事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保险期间超过90日的,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每次在境外的旅行持续时间不超过90日的保险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九条 损害赔偿请求通知义务及不得擅自承诺义务
被保险人收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条 抗辩协助义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代位求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二条 第三者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有关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有关的意外事故证明和资料;
5、被保险人所需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6、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释义
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