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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旅行行程意外变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合同约定
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作为主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约定一致。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行程变更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包括三部分保险责任,分别为行程意外取消保险责任、行程意外延误保险责任、行程意外缩短或延期逗留保险责任。各项保险责任可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第一部分 行程意外取消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其直系亲属或随行人员发生下列任何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被迫取消旅行的,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无法追回的旅费,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负责补偿:
1、身故;
2、发生意外事故并导致威胁生命的人身伤害;
3、突发急性病;
4、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地震。
第二部分 行程意外延误保险责任
(一)旅行出发日期推迟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其直系亲属或随行人员发生下列任何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被迫推迟旅行出发日期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额外旅费,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原先预定的去程类型和标准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元:
1、身故;
2、发生意外事故并导致威胁生命的人身伤害;
3、突发急性病;
4、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地震。
(二)公共交通工具延误
因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导致被保险人旅行启程时间延迟超过四个小时及以上的,对于被保险人为了维持正常生活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费用和住宿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00元。
(三)托运行李延误
因第三方运输机构的延误,导致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未能在其应当到达的当日到达目的地,对于被保险人为保证旅行正常进行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每次事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第三部分 行程意外缩短或延期逗留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其直系亲属或随行人员发生下列保险事故:
1、身故;
2、发生意外事故并导致威胁生命的人身伤害;
3、突发急性病;
4、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地震。
导致被保险人被迫无法按期结束旅行并返回其境内常住地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原先预定的返程类型和标准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为返回其境内常住地所支出的额外旅费;
2、被保险人已支付且不可退回的、未享受旅行服务期间的旅费;对于参加旅游团的被保险人,该旅费以参团费扣除交通费用后的金额为基础,按日比例计算;
3、如果经主治医生诊断被保险人随行的直系亲属或随行人员必须在境外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为此支付不超过30天的合理、必要的住宿费用;如果被保险人随行的直系亲属或随行人员仅需门诊治疗的,被保险人为此支付的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的合理、必要的住宿费用;
4、被保险人为追赶上旅行团所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额外费用,最高不超过未享受旅行服务期间的旅费减去回程交通费用后的差额。
在保险期间内,上述赔偿金额合计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除主保险合同下的各项责任免除外,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由于战争、民事骚乱、恐怖主义行为、飞行事故等造成的心理反应或恐惧;
(二)慢性精神疾病,包括阵发性慢性精神疾病;
(三)对捐献的器官或其它辅助医疗设施的医学干预。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对于每次旅行,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应不超过被保险人参加旅行团的全额价格或其旅行所需的全部旅费(以下简称“保险价值”)。每次保险事故的免赔额为该项责任保险金额的20%或人民币3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保险期间超过90日的,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每次在境外的旅行持续时间不超过90日的保险责任。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及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预订旅行的相关文件、发票、费用单据原件;
5、发生第五条第一部分、第二部分(一)及第三部分中1、保险事故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发生上述第五条第三部分中2、3、保险事故的,需提供医生诊断证明、相关的伤残程度证明;发生上述第五条第三部分中4、保险事故的,需提供当地警方出具的证明;
6、发生第五条第二部分(二)、(三)的,需提供相关公共交通机构或第三方运输机构出具的证明;
7、有关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有关的意外事故证明和资料;
8、保险金申请人所需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9、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释义
1、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
3、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日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既往疾病、精神病、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或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牙齿治疗、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除外。
4、公共交通工具:指具备客运资格和许可的飞机、机动车辆、船舶等。但是,用于租赁的车辆、出租车、用于观光旅行的空中飞行设施除外。
5、境外旅行期间:指从被保险人在中国海关办理出境手续且登上离境交通工具起至被保险人乘交通工具返回中国境内且进入中国海关办理入境手续时止的旅游、洽谈公务、探亲访友、短期(一年以内)学习、培训期间。
6、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