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合同约定
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作为主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约定一致。
第四条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与主险约定一致。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并因该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原因除外
除主保险合同下的各项责任免除外,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保险之前已患有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的先天性疾病。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及其他保险凭证;
3、保险金申请人、受益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与事故者关系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殡葬火化证明;
6、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7、保险金申请人所需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释义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