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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补充工伤死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合同约定
本附加合同是团体补充工伤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作为主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被保险人、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约定一致。
第四条 受益人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根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l6180-1996)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死的,保险人按约定月工资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工亡补助给付倍数的乘积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给付倍数由保险人参照政府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实际保险金额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及投保单位证明;
3、保险金申请人、受益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与事故者关系证明;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死亡证明;
5、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殡葬火化证明;
7、有关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保险金申请人所需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9、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