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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居安宝”—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附加家政服务员雇佣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员,在从事被保险人指派的家政服务工作时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残疾或因前述原因到医院治疗而支出医疗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家政服务员:指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管理家庭有关事务,向被保险人收取劳动报酬,具有雇佣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包括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家政服务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骚乱、暴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家政服务员患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

    (五)家政服务员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犯罪或拒捕;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间接损失。

    三、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医疗费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20%。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家政服务员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亡,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死亡、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附表《伤残赔偿额度表》规定的赔偿比例乘以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付。

    2、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减去人民币100元赔付。赔偿项目限于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及非自费药费部分。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家政服务员应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

    (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医疗费的赔偿金额不超过医疗费赔偿限额;对死亡或伤残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索赔申请、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被保险人雇佣家政服务员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以及下列材料:

    1、家政服务员死亡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户口注销证明、丧葬火化证明;

    2、家政服务员残疾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报告;

    3、家政服务员在医院进行治疗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医药费专用收据及明细清单。

    附表:

    伤残赔偿额度表

    项目

    伤害程度

    赔偿比例

    (一)

    死亡

    100%

    (二)

    全身瘫痪(必须终生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100%

    (三)

    一级伤残

    100%

    (四)

    二级伤残

    80%

    (五)

    三级伤残

    65%

    (六)

    四级伤残

    55%

    (七)

    五级伤残

    45%

    (八)

    六级伤残

    25%

    (九)

    七级伤残

    15%

    (十)

    八级伤残

    10%

    (十一)

    九级伤残

    4%

    (十二)

    十级伤残

    1%

    注:本表中的伤残级别为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规定的标准而确定的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