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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存放于保险房屋内的现金、有价证券或首饰,遭受经公安部门证实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或抢劫,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但不得超过其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6000元,其中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保险金额为1000元,首饰的保险金额为5000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居安宝”—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居安宝”—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或其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保险房屋内生活期间,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被提起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四、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索赔方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二)保险人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三)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每次事故的责任赔偿,保险人按上述(二)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计算赔款,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对于每次事故发生的法律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与依据上述1、计算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3、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责任认定证明、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付款凭证以及其它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证明材料。
本附加险条款与“居安宝”—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居安宝”—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出租的保险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发生下列事故,造成房屋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漏电;
3、煤气泄漏;
4、房屋或室内固定物体倒塌。
配套设施:是指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璜以及被保险人根据租赁合同为承租人提供的家用电器、家具和生活用具。
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与承租人共同生活在出租房屋内的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
(二)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被提起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二)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
四、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二)保险人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三)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每次事故的责任赔偿,保险人按上述(二)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计算赔款,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对于每次事故发生的法律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与依据上述1、计算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3、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责任认定证明、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付款凭证以及其它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证明材料。
本附加险条款与“居安宝”—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居安宝”—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保险房屋因下列原因造成损毁或灭失,导致无法继续出租而造成被保险人的租金收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泥石流、山崩、雪崩、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二)火灾、爆炸;
(三)空中飞行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房屋周围的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五)机动车辆碰撞。
租金收入损失:指出租他人使用的保险房屋,如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能赚取的租金收入。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预计年租金收入,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免赔天数
每次事故的免赔天数为三天。即恢复期间不超过三天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恢复期间超过三天的,保险人仅就超过部份负责赔偿。
恢复期:自保险房屋发生损失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完成修复、重建或重置该保险房屋之日止的期间。
四、被保险人义务
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尽快采取措施恢复其出租使用功能,以减小恢复期。为此而发生的必要、合理的额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投保房屋的租赁合同。
(二)保险人按照预计日租金收入与恢复期间的乘积计算赔款,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预计日租金收入=预计年租金收入/365。
(三)保险人对额外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因其发生而减少的租金收入损失,且与租金收入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