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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器损坏保险附加条款
本条款是《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关键研发设备物质损失险条款》、《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关键研发设备物质损失一切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投保。
一、扩展类:
K01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K02 85%扩展条款
K03 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
K04 场外维修及改动条款
K05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K06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K07 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
K08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K09 空运费扩展条款
K10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K11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K12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K13 设计、安装错误险条款
K14 索赔费用条款
K15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K16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K17 突然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K18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K19 租金损失险条款
K20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K21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K22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二、规范类
G01 不受控制条款
G02 不使失效条款
G03 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G04 错误和遗漏条款
G05 重置价值条款
G06 电动马达检修条款(高于750KW并有两电极的马达以及高于1000KW并多于四电极的马达)
G07 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G08抵押权条款
G09 分期付费条款A
G10 分期付费条款B
G11 紧急抢险条款
G12 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
G13 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G14 赔款接受人条款
G15 索赔单据条款
G16 违反条件条款
G17 预付赔款条款A
G18 预付赔款条款B
G19 指定公估人条款
G20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G21 蒸汽、水、气体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条款
一、扩展类:
K01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2 85%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条款为准。
K03 传送带、链条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本保单有相反规定,保险人负责赔偿因承保风险造成传送带、链条本身的损坏或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4 场外维修及改动条款
如果已交付到现场的任何保险财产需要修理或修改并且此种修理或修改将在场外进行,则本保险因自动扩展对在工厂进行此种修理或修改的保险财产予以保险。为避免模糊,如果保险财产到此修理或修改工厂的运输完全是路上或内陆运输,则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应在本条款下予以保险,但如果需要海运或空运,则本条款不对此种运输中或在修理或修改工厂装卸时的损失或损坏予以保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5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6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7 锅炉爆炸、倒塌保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锅炉由于锅炉爆炸或倒塌造成锅炉或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或费用,但以不超过下列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为限:
(一)被保险锅炉保险金额
(二)被保险人自有财产保险金额
(三)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学徒合同者除外)
(四)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的任何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或学徒合同者除外)
(五)对被保险人因上述(三)、(四)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赔偿限额
本保险还适用于下述条件:
一、定义
(一)爆炸是指被保险锅炉内部蒸气或其他液体(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压强所致的突然的爆裂,这种爆裂必须造成被保险锅炉设备或组成部分的移位,并产生强烈的容纳物的喷发。
(二)倒塌是指蒸气或液本(可燃的液体或气体除外)的冲力造成被保险锅炉或其他任何组成部分的突然的或危险的变形(无论是否断裂)。
(三)下列变化本身不能构成爆炸或倒塌:
1燃料的渗漏腐蚀运动造成被保险锅炉的磨损;
2被保险锅炉逐渐的变形或扭曲;
3伴随着渗漏出现的破裂、断裂、起泡、叠合、裂缝或槽;
4组合部件分离但对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爆炸或倒塌所致的损失,本公司仍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锅炉进行压力实验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二)被保险锅炉内任何容纳物的化学反应及燃烧造成的爆炸或倒塌导致的损失、责任或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K08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09 空运费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0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或永久性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1 临时移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因为清洁、改装、维修或其它类似目的,临时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移动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任何地方,在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2 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3 设计、安装错误险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所致损失。若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法律、合同约定或保证条款的约定应由供货人、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等有关责任方负责,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14 索赔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提供索赔材料单证而支付的费用均由保险人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交警、消防、气象等部门的查勘及证明费用、相关专业部门的鉴定费等等。此项费用按电力行业标准计算。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5 水箱、水管爆裂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水箱、水管因雷电、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水箱或水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二)水箱、水管年久失修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水箱、水管本身的质量缺陷;
(四)临时性管道的爆裂。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6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为及时修复或恢复保险标的而发生的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及快运费(但不包括空运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7 突然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保期内由于突然、意外的污染引起的人身伤害和损失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能证明该污染是属于:
1、保期内发生的突然的、特殊及可查明的事件的直接结果。
2、不是因被保险人未对防止这种污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而产生的直接结果。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8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双方约定自动升值的保险标的(存货除外)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的1/365增加,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19 租金损失险条款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因发生本保险合同主险项下的保险事故导致下列后果造成被保险人因无法如期归还租借的保险标的而遭受的租金损失:
(一)租借的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
(二)被保险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对受损的租借保险标的进 行修复。
但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租金赔偿责任以受损保险标的的每日租金为限,且赔偿期限自原定归还日起计,但最长不超过30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K20增加资产扩展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所申报的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座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增加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
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且按相应的费率支付新增加资产部分自申报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1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K22 专业费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规范类
G01 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2 不使失效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3 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属于成对或成套的机器设备的组件发生损失时,保险人按受损组件的价值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中所占的合理比例计算赔偿;但若修理或替换受损组件均不能使该成对或成套设备恢复到同类设备基本相同的使用状况,按受损组件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的全部价值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4 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5 重置价值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以下列特别条件为准,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一) 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 被保险人在其他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
特别条件:
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
—————————×损失金额-免赔金额 = 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重置价值
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最高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一) 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二) 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三) 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G06 电动马达检修条款(高于750KW并有两电极的马达以及高于1000KW并多于四电极的马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第 项适用下述条件:在经过8000小时营运或500次启动后或至少上次检修后两年内,被保险人须自费在完全打开机器的状态下安排年检、年修(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其年检、年修的时间以便本公司的代表能到达现场)。对新电动马达,应在2000小时后或至少营运一年后进行检修,并且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检修的结果报告。
不论保险何时生效,上述条件均可适用。
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检修的间隔期,本公司在认为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延长申请。
若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批单条款的规定,则本公司对在进行检修时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G07 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1) 如果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不止一个且都作为独立的运营实体,本保险保障将单独适用于每一个共同被保险人,如同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分别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本公司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2) 本公司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单项下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3) 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该执行并实施合同规定的责任,但遵守此条款并不作为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进行赔偿的先决条件;
4) 在任何共同被保险人存在欺诈、故意错误告知、隐瞒、或故意违反保证条件等“不诚实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5) 所有与“不诚实行为”无关的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单下的索赔权利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不诚实行为”而受到损害。
6) 本公司同意放弃向共同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但如果这种追偿权利是针对“不诚实行为”的,本公司将象对待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方一样,对不诚实方追偿。
7) 由于一个或多个共同被保险人实施的“不诚实行为”导致的损失或损坏,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8抵押权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抵押权人的约定,将保险金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范围内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并视为保险人已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益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受影响;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或因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变更而可能增加的保险费,抵押权人应在接到保险人通知十五天内支付,否则抵押权人的本项权益即告丧失。
保险人终止或注销本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抵押权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09 分期付费条款A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10 分期付费条款B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费可以按照约定的分期支付日期和金额支付。
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损失发生时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付清本保险合同项下全部保险费之前,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投保人未支付的保险费时,保险人有权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投保人尚未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11 紧急抢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12 六十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未到期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日比例退回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13 连续损失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赔偿由于设计错误(如果批单扩展该责任)、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结构、结构部件、机器或设备的损失,赔偿标准如下:
头两次损失赔付100%
第三次损失赔付80%
第四次损失赔付60%
第五次损失赔付50%
超过五次损失,不负责赔偿。
G14 赔款接受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优先支付给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赔款接受人。如被保险人增加或变更赔款接受人,应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15 索赔单据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原因和损失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16 违反条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17 预付赔款条款A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经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理算后,损失金额已确定部分的赔款可预付给被保险人,该部分预付赔款应从总赔款金额中扣除。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18 预付赔款条款B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4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19 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G20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适用下述条件:被保险人应按下述间隔时间,对带有涡轮的机器或其部件在彻底打开机器的状态下,自费进行检修,同时,须至少提前两星期通知本公司其检修的时间以便本公司的代表能到达现场:
(1)在连续负荷情况下进行主要营运的蒸汽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且其配有具备现代技术标
准的综合测试设备,而该现代技术标准可以完全控制该机器的营运状态,则应至少四年检修
一次。
本条款适用于保单明细表中第 项。
(2)不属上述范围的蒸汽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每三年检修一次。
本条款适用于保单明细表中第 项。
(3)水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按制造商的建议,但至少每两年检修一次。
(4)水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按制造商的建议检修。
无论本保险何时生效,上述检修间隔时间应从第一次营运开始或所及涡轮发电机或其最后一次检修起算。
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通报涡轮发电机在运行中的重大变化,对因此而采取的措施应由双方共同决定。
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检修的间隔期,本公司认为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延期申请。
若在上述(1)-(4)条所提及的相应检修期限超过后发生保险索赔,则本公司仅负责赔偿额外修理费用,但不包括拆卸、安装及类似费用,该拆卸、安装及类似与检修有关的费用应视为检修费。
若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批单条款的规定,则本公司对在进行检修时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