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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综合保险条款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3.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侵入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
1.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保险财产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虫咬、鼠灾、锈蚀、腐蚀、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3.场内球道因季节性枯萎、虫灾、人为的践踏、维护不周所造成的损失;下水道不畅或管道破裂引起的球道损失;
4、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5.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本身的损失;
6.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贬值、丧失市场价值等其它后果损失;
9.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10.球道、草坪因干旱、霜冻、严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1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12.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由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二、球场经营者第三者责任险
1.被保险人因经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因经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包括观众及球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药费、抚恤金及其它有关费用;
3.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后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的施救费以及经本公司事先同意的诉讼费用,本公司也可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2.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的责任;
3.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或占有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4.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动物、脚踏车、车辆、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它升降装置;
(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4)打架、斗殴、扭伤;
三、总责任免除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众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4.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7.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8.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四、赔偿处理
1.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或任何可能引致索赔的事故,当被保险人收到任何有关索赔的通知时,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
2.发生保险事故,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做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3.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对有关损失做出的付款或赔款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5.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
6.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8.对于人身伤亡的索赔,被保险人须提供市(县)级或以上医院的证明。
五、保险人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4.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六、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对与球场责任有关的风险状况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保险生效后,如所保风险发生实质性变化,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
3.选用可靠认真、合格的工作人员,保持业务活动中所使用的场地、道路、工程、机械、设备或器具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同时,应遵照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已以发生的缺陷应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4.被保险人应允许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查验被保险场地、房屋经营情况和其他所保的危险。
七、总则
1.权益丧失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相关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2.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3.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4.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5.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如选择仲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达成仲裁协议;如选择诉讼,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