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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失踪所致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自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凭证)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凭证)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收货人未及时卸货,则保险期间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从保险货物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算起48小时。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保险人就损失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四、赔偿处理

    (一)对于因盗窃、抢劫、哄抢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破案的,由被保险人出具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发生因全车被他人诈骗失踪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三个月未能侦破的,由被保险人出具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二)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货物,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货物,已经领取的保险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货物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三)对于因盗窃、抢劫、哄抢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的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对于因全车被他人诈骗失踪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的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

    五、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条款与国内公路运输货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国内公路运输货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