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人同意将首次投保的追溯期扩展至投保人约定的时间,但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年限不得超过5年。
在扩展的追溯期内没有被保险人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发生,是保险人承担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
第二条 赔偿处理
投保人应如实将被保险人在扩展的追溯期内承办的业务清单(内容包括业务类别、委托人名称、承办时间等)交保险人备案。对未备案的业务,一旦发生索赔,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