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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条款是“助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保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条款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条款无效,本附加险条款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 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操作证驾驶保险车辆的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
(三)被保险人驾驶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逃避合法逮捕时发生意外事故;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驾驶保险车辆。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通知或迟延通知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保险金申请依据的证明和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单原件;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如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单原件;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4、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释义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只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附录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 比例 |
第 一 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第 二 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75% |
第 三 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第 四 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 五 级
| 二十三 二十四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二十八 二十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第 六 级 | 三十 三十一 三十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 七 级 | 三十三 三十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0%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是指近侧指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9、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10、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间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 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