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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条款适用于被保险律师承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范围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各种诉讼和非诉讼律师业务。已取得开业资格的各种律师事务所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按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在代表委托人的执业过程中,因下列原因经保险人认定和经司法部门律师责任赔偿委员会裁决或法院判决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       因承办律师的过失致使超过诉讼期限,使委托人丧失胜诉权,或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       因承办律师的过失致使没有实施授权范围内的诉讼或非诉讼代理行为,或超越代理权限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三)       承办律师遗失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或因保管不善致使证据失效,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四)       承办律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收集证据而未收集,致使证据湮失或无法取证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五)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因过失导致延误或未完全履行职责而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二)      被保险人的欺诈、欺骗或犯罪行为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

    (三)      以骗取保险赔偿金为目的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律师未经律师事务所同意私自接受业务引起的责任;

    (二)      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

    (三)  因律师行为引起的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失;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间接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九条  投保本保险的律师事务所必须将其所有的执业律师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采用记名承保方式。

    第十条  每个律师事务所每年应交保险费,为其所投保的所有执业律师保险费的总和。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定合理的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合理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足额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职业纪律,讲求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内部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营业地址变更或人员变动,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因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承办律师的有效执业证书及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二)   委托代理合同或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以及律师事务所给当事人出具的收费凭证等;

    (三)   索赔人的索赔申请书面和损失清单;

    (四)   保险人认定责任意见,和司法部门律师责任赔偿委员会的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顾客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每一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保险有效期内的累计赔偿限额,分别以保险单载明的标准为限。

    (二)       本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10%。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或保险人均有权以书面形式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应当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释义

    执业律师是指持有有效执业证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