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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饰品盗窃险
附加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饰品盗窃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凡投保主险并且附加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抢险的,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饰品因遭受外来人员盗窃、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为盗窃抢劫行为所致丢失的损失,且在案发时起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的,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依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放置于阳台或露天处的财产;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同住者或寄宿者盗窃或唆使、纵容他人盗抢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其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
(四)主险条款及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合同双方应约定本附加险项下之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四条 本附加险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上或保险凭证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投保本附加险时一次性缴清本附加险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五条 保险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金银饰品、现金按出险时当时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有价证券按票面价值赔偿,其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此项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六条 主险条款效力或附加盗抢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条款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条款或附加盗抢险无效,本附加险条款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