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从事与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所经营的业务而相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或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