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其员工在工作期间,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露事件造成伤残、死亡或由于受核辐射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