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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租金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附加租金收入损失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主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上的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时已出租(以书面租赁合同为准)的居所,因本保险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失而不能继续出租,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内依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的租金收入损失。
主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财产坐落地房屋必须具有当地合法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出租房屋无房屋租赁许可证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主险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引起房屋受损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三条 房屋租金由投保人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但每日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赔偿天数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期限。
总赔偿限额=每日赔偿限额×赔偿期限
第四条 本附加险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上或保险凭证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投保本附加险时一次性缴清本附加险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五条 除主险相关约定外,被保险人还应提供出险时仍然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合同列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 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条款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条款无效,本附加险条款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