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二)供电线路遭受其他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其他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
(四)主险保险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三条 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 本附加险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上或保险凭证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投保本附加险时一次性缴清本附加险保险费。
第五条 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条款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条款无效,本附加险条款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