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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被保险人的员工在从事与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所经营的业务而相关的工作时,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员工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员工驾驶机动车辆所致的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的员工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所致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

    四、赔偿处理

    1、对于每次事故的责任赔偿,保险人按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计算赔款,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对于每次事故发生的法律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与依据计算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3、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

    以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