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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盗抢险条款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一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承保的室内财产,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经公安部门及时立案,且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内,被盗抢的室内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室内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窗外钩挂保险财产;
(二) 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寄居人、同住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不属于主险保险标的的财产的损失;
(六)主险责任免除条款所列的各项损失。
赔偿处理
第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四条 经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经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条款在对应的分项财产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第五条 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相关保险标的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相关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如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发生损毁,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合同双方应约定本附加险项下之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本附加险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单上或保险凭证上载明。除非另有约定,投保人应于投保本附加险时一次性缴清本附加险保险费。
第八条 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