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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用燃气责任保险附加条款
场所经营条款
尽管主险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及第七条第(三)款责任免除有相反之约定,兹经双方同意,扩展承保下列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单明细表列明地址的营业场所内,由于经营业务活动中存在过失导致其经营或管理的瓶装燃气发生火灾、爆炸或泄露,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任何情况下,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被保险营业场所以外发生火灾、爆炸波及被保险营业场所,以及被保险营业场所受波及后再经被保险营业场所波及它处引发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装修、修理或安装;
(三)第三者的自身原因或故意行为;
(四)除主险条款第七条三款外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人在此扩展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分项限额为准,且此限额包含在主险责任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累加。
除本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未尽事宜适用主险条款的相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