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口腔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附加条款
附加医疗意外或并发症责任条款
尽管主险条款第七条(九)有相反规定,兹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依约缴纳本附加条款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活动中,因下列情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在诊疗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或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二)按照正常的技术规范操作,仍然发生难以避免并发症或者治疗意外;
(三)应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仍然发生无法预料或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四)在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而导致不良后果。
发生前述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对于非由保险事故所产生的上述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但由于下列情形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因患者或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的不良后果;
(三)经患者或其代表同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诊疗发生的不良后果。
保险人在此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限额以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相应分项限额为准,且此限额包含在保单明细表规定的主险赔偿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累加。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输血责任条款
尽管主险条款第七条(六)有相反规定,兹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依约缴纳本附加条款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向用血者输血,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用血者人身损害,包括感染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提供的血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 血型鉴定或标注错误;
(三) 被保险人提供的临床使用的血液未测出献血者感染有上述五种传染性疾病及其他血液传播的疾病的窗口期及潜伏期。
“窗口期”指当献血者感染病毒而尚未发病,处于潜伏期时,血液已处于病毒血症但无临床症状,且查不到该病毒抗体的这段时间。
发生前述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对于非由保险事故所产生的上述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但由于用血者在输血之前已患有甲肝、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其他经血液传播的传染性疾病或相关指标(病毒、抗原或抗体)呈阳性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在此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限额以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相应分项限额为准,且此限额包含在保单明细表规定的主险赔偿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累加。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口腔住院诊疗护理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依约缴纳本附加条款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扩展承保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被保险人参保医务人员在保单明细表列明的承保区域内从事口腔住院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需同时满足主险保险责任约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限额以保单明细表列明的分项限额为准,且此限额包含在保单明细表规定的主险赔偿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累加。
主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义务、赔偿处理均适用本附加条款;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口腔医疗机构场所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依约缴纳本附加条款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口腔诊疗护理过程中,在保单明细表列明的经营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下列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污染,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污染、土地污染和水污染;
(二)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三)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被保险人所有、管理或占用的建筑物或设备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四)因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被保险人所有、管理或占用的建筑物,再经该建筑物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五)被保险人所有、管理或占用的建筑物进行扩建、装修、维护、拆除等建筑物改变的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六)传染性疾病、医源性疾病、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所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七)对于未载入本保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机动车、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自动梯、升降机、起重设施所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八)主险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损害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上述单位的雇员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但上述单位的雇员非以工作人员的身份在被保险人营业区域遭受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不在此限。
财产损失:是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失。就本保险而言,电子数据不属于有形财产。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脑软件(包括系统和应用软件)、硬盘、软盘、CD-ROM、磁带、驱动、电池、数据处理器或其他使用电子控制设备的媒介储存、创建、使用或传输的信息、事实或程序。
保险人在此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限额以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相应分项限额为准,且此限额包含在保单明细表规定的主险赔偿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累加。
主险条款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义务、赔偿处理均适用本附加条款;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