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安华农险农村干部风险保险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干部风险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范围

    第二条 凡居住在农村的县、乡、村、社及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为其所有的下列财产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一)田间生长的农作物;

    (二)牛、马、骡、驴;

    (三)自产自养的家(畜)禽;

    (四)正在居住的房屋;

    (五)生产资料;

    (六)家具、用具、农具;

    (七)家用电器、衣服行李。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农作物被大面积踩踏、割、拔所造成的农作物死亡和入场前被他人纵火烧毁所致的损失;

    (二)投毒、暴力损害行为所致保险牲畜和家(畜)禽死亡的损失;

    (三)纵火、爆炸、敲砸及其它损害行为造成房屋、家具、农具、家电损失及生产资料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盗窃、诈骗;

    (二)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受益人除外)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隐瞒、谎报或其它欺骗行为;

    第五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六条 农作物、大牲畜、家(畜)禽三项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房屋、家具、农具、家用电器、生产资料按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根据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索赔申请书;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保险人认为的其他的必要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损失金额在50元以内(含50元)的,免于赔付;损失金额在50元以上的,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赔付:

    1、农作物损失按实际成本在保险金额内赔付。

    2、大牲畜发生死亡损失时,每头(匹)按保额扣30%残值后再行赔付。

    3、家(畜)禽赔付时应按出险时市场实际价值赔付,最高不超过单项保险金额。有残值的按20%的比例扣除残值后再行赔付。

    4、房屋全部损失按实际损失赔付,最高不超过分项保险金额;部分损失按房屋结构价值比例赔付。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六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扣除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并且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本项分摊不包含死亡伤残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各项赔付的最高金额均以不超过分项所列保险金额为限。分项赔付金额累计达到分项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其它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投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5%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双方约定的保险起期开始时生效,但投保人未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或未按双方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情形除外。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干部风险保险附加人身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险与主险不一致,以附加险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农村干部风险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为其本人及家庭成员投保本附加险。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和保险单中载明的家庭成员(最多为2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到他人故意伤害造成死亡、残疾及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配偶、被保险人的成年子女、其他与主被保险人生活在一起,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家庭成员违法行为、酗酒、打架斗殴造成的人身伤害及支出的医疗费用。

    (二)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发生的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不可报销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烧伤、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四)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

    (五)与保险事故所致伤害无关的医疗费用;

        (六)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保险金额、医疗费用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按人分别在保险单上注明。

    保险费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

    赔偿处理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保险单中载明的家庭成员发生保险事故而致身故、残疾及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及保险单中载明的家庭成员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及保险单中载明的家庭成员发生保险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本人人身保险金额的10%。

    住院治疗者,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门诊治疗者,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以30日为限。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一)款至第(二)款约定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四)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并且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本项分摊不包含死亡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

    比例

     

     

     

     

    第

    一

    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第

    二

    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第

    三

    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第

    四

    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

    五

    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第

    六

    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

    七

    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