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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保条件
在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但所保标的必须有合格的防盗设施及专人看管,每日有进销货(或出入库)详细记录。
二、保险责任
存放于保险单载明地址室内的本附加险承保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的且有明显撬、砸等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行为所致的灭失、损毁或污损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以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对下列情况发生的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本单位职工、雇佣人员的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盗窃所致损失;
(二)发生在保险单载明地址之外以及放置在室外(如露天、坪台、凉台、过道、走廊等)的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营业或工作期间、进出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给予赔偿;
(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已经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失部分可按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