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保险|安华农险温室、大棚及蔬菜种植保险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室、大棚及蔬菜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温室、大棚及温室、大棚内种植的蔬菜,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温室、大棚符合当地建造技术要求,设施完善,结构合理,适于蔬菜生长,投保时使用正常;

    (二)温室、大棚集中连片,有一定规模,每一个棚群不少于十栋;

    (三)棚室种植应符合当地蔬菜行政部门推广的技术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

    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温室、大棚及温室、棚内种植的蔬菜主栽品种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纸被、草帘、卷帘机、采暖设施及其他辅助材料。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暴风、龙卷风、台风、暴雨、雷击、冰雹;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二)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盗窃、抢劫、他人故意破坏。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棚室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装不善以及自然损耗;

    (二)病害、虫害、草害以及违反技术操作规范,施肥、用药不当;

    (三)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减产或损失;

    (四)根据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  温室、大棚的保险金额:按不超过投保时棚体、棚膜市场价格的80%,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二年起,根据不同年限折旧率相应扣除后,作为当年保险金额。

    每平方米蔬菜的保险金额:按不超过一个生长周期投入的生产成本的70%,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棚体、棚膜为5%,蔬菜为10%。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按温室、大棚使用时间和种植品种生长周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根据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率计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间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蔬菜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损失清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温室、大棚

    (一)温室、大棚发生全部损失,根据温室、大棚保险金额或出险时实际价值扣除免赔后计算赔偿,两者以低者为准。

    (二)温室、大棚发生部分损失,扣除累计折旧后计算损失金额,进口棚膜月折旧率为3.5%,国产棚膜月折旧率为8%,棚架年折旧率为12%。使用期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按两个月计算,依此类推。

    二、温室、大棚内种植的蔬菜

    (一)温室、大棚内种植的蔬菜发生全部损失,按该品种、该茬次的保险金额、不同生长周期赔偿比例计算赔款金额:

    赔款金额=该品种、该茬次的保险金额×不同时期赔偿比例×(1-免赔率)

    (二)发生部分损失,按蔬菜该品种、该茬次不同生长周期赔偿比例、损失程度计算赔款金额。计算公式为: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受损面积×不同时期赔偿比例×损失程度×(1-免赔率)

    单位保险金额=每平方米种植成本×承保比例

    损失程度=平均每平方米死亡株数÷平均每平方米种植株数

    蔬菜不同生长周期赔偿比例

    生长周期

    最高赔偿比例

    定植缓苗期

    50%

    生长期

    70%

    采收期

    100%

    以保单载明的采收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赔偿比例每天减少2%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标的实际种植面积。

    四、大棚棚体、棚膜及棚内蔬菜发生保险事故时,以保险单中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为该项最高赔偿限额。

    一次或累计赔款金额超过分项保险金额,则保险人对该项标的的保险责任终止,对于其他标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双方约定的保险起期开始时生效,但投保人未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或未按双方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七条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保险责任的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暴风:指风速在17.2米/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8级风。

    (三)龙卷风:指在强对流云内出现活动范围小、时间短、风力极强,具有近于垂直轴的强烈气涡旋。陆地上其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四)台风:是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五)暴雨:指每小时雨量达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