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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育肥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牛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育肥牛”):

    (一)养殖场地及设施应符合卫生防疫规范,在非传染病疫区以内,且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以内;

    (二)投保的育肥牛营养良好,健康无疾病,无伤残,饲养管理规范,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经保险人验体合格;

    (三)投保的育肥牛应是优良品种的杂交牛。

    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育肥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牛在保险单载明的固定圈舍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洪水、雷击、暴风、暴雨、冰雹、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野兽伤害、触电、摔跌、淹溺、互斗;

        (五)疾病。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

    (二)水污染、大气污染、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被盗、走失、冻、饿、中暑、惊吓、自咬、中毒;

    (五)因爆发传染病疫情,政府命令捕杀、焚烧或掩埋;

    (六)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保险育肥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二)饲养设施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事故及圈舍质量问题;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保险费与免赔率

    第七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按下表确定:

    单位:元/头  

    可选择方案

    保险期间(天)

    基础赔偿金额

    日饲养成本

    保险金额

    保险费

    园区

    散户

    A

    90

    1000

    5.55

    1500

    18

    25

    B

    120

    1000

    5.55

    1700

    23

    30

    C

    180

    1000

    5.55

    2000

    28

    35

    D

    240

    1000

    5.55

    2300

    33

    40

    第八条 由于第三条(五)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育肥牛死亡,每头绝对免赔率为20%;由于第三条(一)至(三)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育肥牛死亡,每头绝对免赔率为30%;由于第三条(四)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育肥牛死亡,每头绝对免赔率为40%。

    保险期间

    第九条 可选择方案A、B、C、D的保险期间分别为:90天、120天、180天、240天,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第十条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育肥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育肥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间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育肥牛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育肥牛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育肥牛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育肥牛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育肥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育肥牛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育肥牛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育肥牛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育肥牛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损失清单、耳号标识、防疫记录;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育肥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育肥牛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保险育肥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基础赔偿金额+日饲养成本×饲养天数)×(1-绝对免赔率)

    饲养天数为自起保日至出险日的自然天数。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育肥牛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育肥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育肥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保险育肥牛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双方约定的保险起期开始时生效,但投保人未向保险人交清保险费或未按双方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七条  因保险育肥牛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第二十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 保险育肥牛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保险责任的火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  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  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熔炼,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三)暴风:指风速在17.2米/秒,即风力等级表中的8级风。

    (四)冰雹:冰雹是在对流云中形成,当水汽随气流上升遇冷会凝结成小水滴,若随着高度增加温度继续降低,达到摄氏零度以下时,水滴就凝结成冰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