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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二)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火车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四十八小时为止。
(二)如在运输中途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天为止,如货物在上述期限内重行装车续运,本保险恢复有效。
(三)如运送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
注:本条款系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
一、责任范围
在保险单注明承保罢工险时,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注:本条款系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遭受下列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1.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2.整件提货不着;
3.根据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分。
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遇有第1项所列的损失,必须在提货后十日内申请检验;遇有第2项损失,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有权收回被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关责任方面追偿到的任何赔款,但其金额以不超过本公司支付的赔款为限。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包装外部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有其他适当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十天内申请检验,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正常的途耗除外。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杂、沾污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本保险对被保险食用物品、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负责赔偿。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受钩损而引起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所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负责赔偿。
本保险对所保货物因市场变动所致的损失或由于延迟(不论是否由于所保危险或其他原因所致)而引起的损失或腐败,概不负责。
本保险自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不论由于任何原因,如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六个月以内交讫,本公司同意按全损予以赔付,但该货物之全部权益应转移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保证已获得一切许可证。所有运输险及战争险项下应予负责的损失,概不包括在本条款责任范围之内。
如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遭受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完税时,本公司对该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口关税负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受损部分的保险价值___%为限。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负责赔偿。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偿。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除按本保险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包括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在内。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当地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因含有黄曲霉毒素,并且超过了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必须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时,本公司按照被拒绝进口或被没收部分货物的保险价值或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如发生本条款项下的损失,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公司需要时应尽力处理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申请仲裁。
本条款不负责由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的损失。
一、本公司对被保险货物由于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予以负责,并按照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的保险价值赔偿。
二、在被保险货物起运后,进口国宣布实行任何禁运或禁止,本公司仅负责赔偿运回到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因而增加的运费。但最多不得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价值。
三、被保险的终止,自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存入卸货港的仓库时为止。或者:
(一)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满二十天终止;
(二)被保险货物已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允许进口时为止。
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四、被保险人保证:
(一)被保险货物的生产、质量、包装和商品检验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二)被保险货物备有一切必需的有效的进口特许证或许可证。
五、本公司对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违反上述第四条的任何一款;
(二)市价跌落;
(三)被保险货物记载的错误、商标或标记的错误、贸易契约或其他文件发生的错误或遗漏;
(四)违反产地国政府或有关当局关于出口货物有关规定;
(五)被保险货物起运前,进口国已经宣布实行禁运或禁止。
六、在发生本保险承保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照本公司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采取的一切措施都不应视为接受赔偿或放弃索赔的表示。
一、所保货物,经运抵目的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本保险单对存仓火险的责任,自运输责任终止时开始,特予继续负责,直至:
(一)上述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终止时为止,或
(二)自运输险责任终止时起计满三十天时为止,如被保险人在期满前,用书面申请延长并缴付所需的保险费后,得予继续延长。
上述(一)(二)两项应以其中首先发生者为准。
二、如所保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不存入上述第一条所载的仓库,而存入其他仓库时,则本保险单责任终止的期限,概按本公司运输险条款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