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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损坏和坠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安装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未经政府部门许可的装置;
(三)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超负荷所引起的损失,正常的机件故障与损耗;
(四)广告、霓虹灯及其他装饰装置物本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制作和安装的费用;
(五)因政府部门命令拆毁及在修理,移动及安装过程中的损坏。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10-50万元人民币。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公众责任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