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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宅物业管理综合保险附加条款
供水设备故障额外费用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的自有供水设备发生主险第二部分财产保险承保的保险事故,以至不能向住宅物业提供生活用水时,保险人按照以下的内容进行赔偿。
保险金额:
无论被保险人采取向住宅用户每天提供桶装饮用水,还是以供水车供水的方式,保险人赔偿标准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依据,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明细表载明的金额。
赔偿期限:
每次事故免赔: 24小时
赔偿期限 : 7天
责任免除
由于供电局、自来水公司或市政停水、停电原因造成的停止供水不属于本保险赔偿范围之内。由于地下水或地表水源枯竭造成不能正常供水也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