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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在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一)非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或进行与经营无关的装卸所引起的损失;
(二)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车辆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货物失窃;
(六)货物因水湿或包装不善、违章装载造成损失;
(七)货物的自然损耗及其本身的缺陷、短少;
(八)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坏;
(九)在装卸易燃、易爆物品过程中因爆炸和燃烧造成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 10-50万元人民币。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础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与基础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