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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港口码头综合保险
保险单
作为本保单明细表所列之投保人向或同意向明细表所列之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藉由所有相关保险人或其代表签署之附注或附件加以替代的保险人(此等保险人或替代保险人于下文酌情简称为“保险人”)支付明细表所载之保费
保险人分别同意,于保单明细表所载保险期限或被保险人已经支付或同意支付且保险人应已接受或同意接受依本保单规定其续转所需保费的任何续转期限之最后一日当地时间子夜之前的任何时间,若发生:
一、第一部分——被保财产或其任何部分蒙受损害
二、 第二部分——被保财产或被保险人因业务目的于处所内使用之其他财产蒙受损害,且业务因此等损害已经或即将遭遇中断或干扰
之情况,各方(根据本保单或批注所载或以其他方式就此表明之条件,此等条件尽其性质允许之限度被视作被保险人依据本保单享有索赔权利之先决条件)按其名下所设之比例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直至保单明细表所列其相应部分总赔偿责任限额的上限。
签署保险人在其签署的保险合约项下之义务为独立的非共同义务,并仅限于其各自签署之承保份额。签署保险人概不承担任何共同签署保险人无论任何原因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承保份额。
本保单及明细表应视作同一份合约,本保单或其明细表之任何部分中的任何措辞或表述,凡包含特定含义者,均以该特定含义为准。
但是:
1. 就本保单各部分项下之保险而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本单所载之赔偿责任限额,或可能藉由保险人或其代表签署之相关附注或附件加以替代之其它金额。
2. 就第二部分“营业中断”项下之保险而言,发生任何损失、破坏或损害时,第一部分“财产损失”或其他部分项下对于此等损失、破坏或损害承保被保险人财产利益的保险应有效,且:
(1) 保险金已给付或责任已被承认;或
(2) 若非在上述保险中规定对于低于某特定金额的损失可免于责任,保险金原本应已给付或责任原本应已被承认。
明细表
投保人名称和地址(如适用):
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营业性质:
地域范围:
保险期限:
保费及其支付:
赔偿期限和赔偿责任限额:
免赔额:
附加承保条件:
保险金额:
一般条件
一、 被保财产
依据保单明细表向保险人申报的,全部或部分为被保险人所拥有并于目前或今后以任何形式存在之各类不动产及动产,为被保险人受托保管之财产,或被保险人于财产灭失前需负责或根据协议规定需负责之财产,或被保险人于本单明细表所规定之限定区域内有义务投保之财产,此后特别除外者不在此列。
二、 除外财产
本保单不承保:
1. (1) 炸药、珠宝、宝石、贵金属、黄金、毛皮或美术作品;
(2) 运输过程中的财产(除非本保单特别列明予以承保);
(3) 现金、支票、金银、可转让票据、信用卡、增值税发票和任何形式的有价证券,本单特别规定之被保项目不在此限;
(4) 领有牌照获允在公路行驶之车辆(包括其配件)、小型面包车、拖车、船舶、飞机或航天器;
(5) 拆卸、建筑或施工过程中之财产或建造物及相关材料或物资;
(6) 土地(包括土地价值、土壤、土、废石、未开采矿物、露天矿山/围护墙和土路、架空输电线路、土坝、水库、土结构、运河、堤防、堤坝、井、隧道、坑道、竖井、矿山及地下财产);
(7) 公路、车道、人行道、庭院、铁路线、本单特别规定之被保项目不在此限;
(8) 未向保险人声明之机车和铁路机车车辆;
(9) 非为根据本单投保之大厦的墙壁,及未向保险人申报的大门及围栏;
(10)货物;
(11)牲畜、种植作物、树木及其他植物,包括草坪、灌木、水/或空气;
(12)已特殊承保的财产,惟其超出此等特殊保险之溢额部分不在此限;
2. 因任何除外财产之灭失、毁坏或损害所致损失。
三、 被保危险
所有造成意外性物质损失、破坏或损害之风险(地震除外),包括保险期限内发生的遭遇海事碰撞所致之损害。
四、 除外危险
本保单不承保:
1. 因下述各项所致或构成之被保财产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致的间接损失)
(1) 其本身故障或设计缺陷或材料固有瑕疵或潜在缺陷;
(2) 工艺缺陷;
(3)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误用工具、操作失误或疏忽;
(4) 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使用所致之液体自使用设备内溢出;
(5) 被保财产正进行生产、包装、处理、检验、调试、维修或修理;
(6) 腐蚀、锈蚀、潮湿、干燥、霜冻、浸渍或干腐、缩水、微生物、蒸发、失重、毁损、刮伤、寄生虫、害虫、昆虫、恶化、磨损或其它渐变原因;
(7) 温度、颜色、味道、质地或面层之变化;
(8) 墙壁、地板、天花板或泳池的沉降、开裂、收缩或人行道路基扩张;
(9) 飞机或其他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航空飞行器造成之压力波;
(10) 锅炉、节热器、过热器、压力容器、软管或导管之开裂、破裂、倒塌或过热、接头漏损、油嘴漏损或未焊缝各种有关的蒸汽管;
(11) 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在其控制之下的仅由蒸汽产生内部压力的锅炉、节热器、容器、机器或设备爆裂,但:
1) 对于本保单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仅内部使用之锅炉
2) 对于本保单第二部分“营业中断”——位于处所内的任何锅炉或节热器
不在此限;
(12) 由机器、仪器或设备自身引起的机械或电气故障或紊乱;
(13) 1) 冻结
2) 恶意损害或破坏(火灾或爆炸除外)
3) 处所空置或无人使用时,水从水箱、装置或管道外溢
(14) 被保财产之被窃:
1) 于空旷处或处所外其他地点,但不排除涉及以强迫手段进出被保险人之分包商处所的建筑物或于展会上实施的盗窃或企图盗窃,或对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分包商实施攻击或暴力行为或威胁后实施的抢劫;或
2) 由任何合法进入处所内的人所实施,但对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实施攻击或暴力行为后实施的抢劫除外。
此除外条款不适用于运输过程中的财产仅当该财产已在本保单项下特别予以承保
2. 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自身倒塌或开裂所致损失(或由此引致的间接损失)。
3. 因供应机构有意停止供应水、煤气、电,燃料或电信服务所致之业务中断或干扰造成之损害或间接损失。
上述任何除外危险不排除任何未除外原因所致之损害(或由本保单第二部分承保之间接损失),亦不排除任何非除外的继发原因所致之后续损害(或由本保单第二部分承保之由此引致的间接损失)。
4. 因下述各项所致或由下述各项构成的损失(或间接损失):
(1) 1) 因:
① 新构筑物之正常沉降或地层下降
② 地基构造下降或移动
③ 海岸或河流侵蚀
所造成或构成之地面沉降、隆起或崩塌,但由于任何非除外继发原因所致之后续损害(或由本保单第二部分承保之由此引致的间接损失)仍予以承保;
2)因被保险人于同一处所拥有、占有或使用的任何财产之
① 任何性质的拆卸、建筑或结构变更或维修,或
② 土方工程或挖掘工作
所致之地面沉降、隆起或崩塌,但这不排除任何非除外继发原因所致之后续损害(或由本保单第二部分承保之由此引致的间接损失)。
(2) 失踪、不明短少或盘货短缺、信息之错误归档或放置。
(3) 欺诈诱使被保险人或其合伙人、董事或雇员放弃对任何财产之所有权或占有权。
(4) 被保险人雇员或授权代表之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5. 直接或间接因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动或军事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有可能引起起义的内乱、军事或权力篡夺、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所实施之国有化、没收、征用、扣押或销毁所致或与此有关之任何性质的损害或间接损失或费用或开支。
本保单之保险范围亦排除直接或间接因控制、防止、制止上述事项或以任何形式与之有关的行为所致或相关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
6. 因:
(1) 任何核燃料或因其燃烧产生的核废料所导致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或
(2) 核爆炸装置或其核部件之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质
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财产的损害或间接损失,或由此直接引发的损失或费用或间接损失。
7. 可由任何
(1) 政府或公共机构之赔偿计划
(2) 强制保险
(3) 共保体
(4) 地方垄断保险人
(5) 自然灾害保险计划
(6) 或类似保险计划
保障之损害或间接损失,或
(1) 此等危险及/或事件的保险为当地法律法规或主管部门所禁止;或
(2) 依法/依合同规定限制保险人提供此类保险
8. 污染所致之损害或间接损失,但被保财产因被保险人为业务目的于处所内因
(1) 火灾、闪电、爆炸、飞机或其他航空飞行器或物品之坠落、暴乱、内乱、罢工、闭厂、参加劳工动乱者、除小偷之外的恶意者、地震、暴风雨、洪水、水箱、设备或管道之爆裂、漫溢、排放或渗漏、洒水装置泄漏、或任何道路车辆或动物碰撞所致之污染;或
(2) 由污染所致之上述(1)项之危险
而导致所使用之财产或其任何部分被毁坏或损害所致被保财产之损坏或损害不在此限(除非另有除外情形)。
9. 直接或间接因任何恐怖主义行为所致之损害或间接损失或任何性质的费用或支出,即使该损失是由其他原因或事件共同或以其它因果顺序引起的。
本保单所称之恐怖主义行为系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人或群体,不论单独行动或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或与之有关,使用武力或暴力及/或以此相威胁,以达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意图影响任何政府及/或使公众或部分公众置于恐惧中的一项行为。
本保单承保范围亦排除直接或间接因控制、防止、制止恐怖主义或任何与之相关联行为所致或有关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
若此除外事项之任何部分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本保单其余部分仍完全有效。
10.(1) 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计算机病毒)所致之电子数据损害或 间接损失、失真、删除、破坏或变更,或因此所产生之无法使用、功能减少、任何性质之费用、开支,即使该损失是由其他原因或事件共同或以其它因果顺序引起的。
定义
电子数据系指经电子及机电数据处理或电子控制设备转换为可供传达、解释或处理之事实、概念及信息,包括用于数据处理及操作或用于指示及操纵此等设备的程序、软件及其他编码指令。
计算机病毒系指一组破坏性的、有害或其它未经授权之指令及代码,包括一组恶意的外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或非程序代码,通过计算机系统或任何性质之网络自我复制。计算机病毒包括但不限于‘特洛伊木马’、‘蠕虫’及‘时间或逻辑炸弹’。
(2) 但是,若下文所列危险源自上述(1)段所述之任何事项,本保单将依其项下之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承保在本单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因此等列明危险直接导致的被保财产的物质损害。
列明危险:
火灾
爆炸
11. (1) 直接或间接因
1)任何数据处理系统回应或处理任何真实公历日期或未对此回应或处理的方式;
2)以任何方式回应或处理
① 任何表明一个或多个公历日期之数据,犹如此等数据未表明一个或多个公历日期;或
② 任何未表明一个或多个公历日期之数据,犹如此等数据表明一个或多个公历日期之任何数据处理系统
引起的或促成的、或因之构成的或全部或部分由此产生的损害或间接损失,不论此等数据处理系统是否为被保险人之财产。
此除外事项不排除因限定危险所致之本保单未除外的间接损害。所提供之保障仅于系统合规完成之日起生效。
(2) 因
1)寻求系统合规
2)临时保护及/或保全被保财产免受任何潜在或实际未能实现系统合规的影响
所致之成本、支出及费用引起的损害或间接损失,不论其为预防或补救性质或其他,亦不论其发生于任何损失、破坏或损害之前或之后。
定义
就本部分(“一般条件”第4条第11款)除外危险而言,适用下列特殊含义:
数据处理系统系指:
1) 计算机或数据处理设备或媒体或微芯片或集成电路或类似装置或计算机软件或计算机固件或任何其他计算机或电子设备或元件及
2) 接或间接使用或依赖上述1)项内容之任何其他产品及服务数据或功能
不论上述1)或2)项是否为被保险人所拥有或占有或保管或控制。
系统合规系指任何数据处理系统或数据之调查、评估、测试、修改、改建、校正、修理或更换,以确保其正确处理及回应任何真实的公历日期及数据,不论其是否表明一个公历日期。
限定危险系指:火灾、闪电、爆炸、飞机或其他航空飞行器或物品之坠落、暴乱、内乱、罢工、闭厂、参加劳工动乱者、恶意者、盗窃或企图盗窃、地震、地火、暴风雨、洪水、设备或管道水之溢出、沉陷、或任何道路车辆或动物之碰撞。
12. 所有直接或间接因真菌病原体引发导致或与之有关承的损失、费用或开支,即使该损失是由其他原因或事件共同或以其它因果顺序引起的。
此处“真菌病原体”系指任何真菌或真菌类或此类真菌或真菌类所产生之副产品或侵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真菌、霉菌、真菌毒素、孢子或任何生物雾。
第一部分 – 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所获之赔偿
若被保财产或其任何部分蒙受损害,保险人将:
(1) 支付被保险人此等损害发生时之财产价值或此等损害之数额,或
(2) 根据被保险人选择,恢复或重置此等财产或其任何部分。
责任限额
除本保险单明确别有规定外,保险人之赔偿责任限额于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任何单独签发的当地基层保单保额,或明细表所载总赔偿责任限额,在每一事故中以较低者为准。保险人之赔偿责任进一步受限于明细表所载分类赔偿责任限额。明细表所载分类赔偿责任限额乃为总赔偿责任限额之组成部分,而非附加其上。若明细表所载分类赔偿责任限额适用累积制,则该分类赔偿限额为保险人于保险期限内就一个或数个受制于分类赔偿限责任额规定之危险所致所有事件负担之最高数额。
扩展承保范围之赔偿责任限额乃明细表所载分类赔偿限额及总赔偿限额之组成部分,而非附加其上。
免赔额
于本部分所承保的因单一事故所致之一项或一系列损失,应被理算为一个索赔。明细表所载之适用免赔额将自此项索赔额中扣除。一切赔偿责任限额及分类赔偿责任限额均为超出明细表所载之适用免赔额部分。
适用第一部分之附注
一、 利害关系方
被保险人承诺于受损时申报本保单保险之各利害关系方名称、性质及利害相关程度。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与任何利害关系方订立任何协议,以消除或限制保险人于本单项下之权利。
二、 定义
海事碰撞
海事碰撞系指直接或间接因船只及/或指定于水上或水下使用之漂浮物体之碰撞及/或移动所致损害。
三、 特别承保条款
特别承保条款之赔偿责任限额乃明细表所载分类赔偿责任限额及总赔偿责任限额之组成部分,而非附加其上。依本保单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及规定,本保险承保:
1. 专业费用
因发生损害后为恢复被保财产而合理发生的建筑师、检验师、顾问、法律及其他专业费用,但为任何索赔之准备所发生的费用除外。
2. 残骸移除
(1) 经保险人同意后,被保险人用于被保财产之受损部分的:
1) 残骸移除
2) 拆卸及/或拆除
3) 加固或支撑
4) 清理或清扫排水渠或污水渠
所产生之合理费用及开支。
(2) 虽保险人提供上述第(1)款之承保范围,但不承担任何下列费用或开支:
1) 发生于非财产受损现场及紧邻现场的区域内的残骸移除;或
2) 由非本保单承保财产之污染所引起。
关于废料清理,由本特别承保条款承保之被保险人为残骸移除所产生费用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一事故 。
3. 租金损失
依各租赁条款规定,某建筑物之租金损失。上述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于受损后不宜占据使用时,适用本租金损失保障。应付金额不超过依据所需修复期与被保租用期按比例折算的租金。
4. 增建物
本保单承保在明细表中所列明的地域范围内任何新收购的及/或新建成的建筑物、改建、增建及改善部分、机械设备和厂房(适用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公司收购备忘录》中所规定的除外),但承保范围不包括自被保险人取得该物业所有权或在法律上对该物业承担责任开始至保险有效期届满为止期间的价值增值部分,但是:
(1) 对此类财产,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一事故 ;
(2) 若所有单个地点及财产之总可保价值超出 ,出于核保考虑,被保险人承诺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提供收购详情,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被保险人需对上述财产之保险负责之日起 天,否则此条款无效。
(3) 本条款提供之保障不承保任何由于地震、洪水、暴风雨或海啸所致损害。
5. 避免不确定损失
若发生一项将近或实际损失,以致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及受让人意在对财产进行临时防卫、临时保护及恢复而发生的施救和差旅乃合法及必要行为,则于实际或将近损失发生之际,被保险人或保险人追偿、救助或保护被保财产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因此发生之有关实际或将近意外之费用应适用于免赔额。此特别承保条款下可赔付金额不增加明细表所载总赔偿责任限额或适用的分类赔偿责任限额。
6. 消防队收费
若被保财产受损,本保单承保需由被保险人承担之消防队费用及其它灭火费用。保险人于此特别承保条款下之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一事故 。
7. 租赁建筑物之受损
本保单涉及:
(1) 被保险人为承租人之建筑物(包括在其中及其上之出租人固定装置及设备),及/或
(2) 被保险人就上述建筑物的应付租金
之保险仅以其对此等建筑物或应付租金所蒙受损失而承担之法律责任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并明确除外任何出租人按约定有义务投保之风险。
尽管有上述规定,本条款项下不予赔偿:
(1) 依据任何特定保险而适用的任何超额、免赔或比例分摊之金额;
(2) 由于违反任何此等特定保险之条件或保证条款所产生的金额;或
(3) 依据此等特定保险,任何超出赔偿限额之金额。
此项特别承保条款之特别适用条件
(1) 被保险人同意提供有关本条款适用之任何处所之租赁合同或其相关部分之副本给保险人,且被保险人同意于此保险期限在未经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再扩展此等租赁合同相关部分;否则扩展部分不适用本扩展条款 。
(2) 对于应付租金的赔偿仅限于在保险期限内应付租金之建筑物蒙受损害以致无法占据使用时被保险人对已蒙受损害部分进行修复期间的相应应付租金。
8. 地下服务设备之受损
本保单扩展承保包括任何被保险人负责的从各处所通往干线处之地下供水、排水、排污、煤气、电力或电话管道或电缆。
9. 意外错误和遗漏
投保人已告知保险人其投保一切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之被保财产的意向并且确信此等财产均受保障,若此等被保财产被发现在描述上存在意外疏忽或过错,保险人将视其于本保单条款内受保障,条件是所有此等财产自本保单起保之日起或被保险人对此等财产具有可保利益(即于本保单起保后建造或被购买)之日起之保费已付讫,但是:
(1)已申报财产的单纯估值差错将不被认为是意外疏忽或过错;
(2)本特别承保条款项下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一事故 ;
(3)因意外疏忽造成被保财产估值的差数应加入申报价值;及
(4)本特别承保条款并不适用于地震、洪水、暴风雨或海啸所致损失。
10. 权益出售
若被保建筑物受损时,被保险人已订立合同出售其于此建筑物之权益,而购买尚未但将于后续完成,若此购买人或其代表未就此损害为该财产投保,则购买方在交易完成日之前不损害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于此保险单下权利与责任的前提下享有本保险单之利益。
11. 现有结构
兹注明,在“一般条件”项下第二条“除外财产”第1款第(5)项不排除在正常扩建、翻新、改建维护修理过程中对现有结构造成之损害。此项特别承保条款之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一事故 。
12. 未列明之储存地
本保单承保于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之内并非由被保险人拥有或占用的储存处所内的已向保险人申报的被保财产。此项特别承保条款之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一事故 。
13. 临时迁移
本保单承保临时迁移至明细表所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并非由被保险人拥有或占用的储存处所的被保财产,但在上述“未列明之储存地”条款内所述的情况除外。此项特别承保条款之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一事故 。
14. 运输过程中的财产
保险人将就被保财产于地域范围内内陆的公路或铁路运输包括装卸及途中临时存储过程中所蒙受的损害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根据本保单条款和条件,且被保险人未获得其他赔偿时,保险人也将赔偿被保险人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合理费用:
(1) 于原输送车辆失火、碰撞或倾覆后,被保财产及其装载容器至另一车辆的搬运,包括运送至原定目的地或返回发送地之费用;
(2) 被保财产及其装载容器自输送车辆坠落后的重装;
(3) 被保财产及其装载容器损害或损毁后残骸之清理费用,以该费用在其它保单或其它渠道无法得到赔偿为前提;
适用于“运输过程中的财产”之特别除外条款
保险人将不承保以下在运输过程中的财产之损失:
(1) 空运或水运;
(2) 因大气或气候条件造成,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保护被保财产免于因此条件受损者不在此限;
(3) 因包装不足以承受运输过程中正常搬运,或因标识不充分或处理不当造成;
(4) 被保险人为取得报酬进行的运送、装载、卸载、储存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的处理;
(5) 因司机或其助手没有看守车辆而导致其自车辆被盗或遭遇盗窃企图,除非全部门窗及其他入车途径完全封闭、固定,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锁定,所有钥匙已从车上移除并转移至安全场所;
(6) 因本单不保之任何其他原因造成。
此项特别承保条款之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一事故 。
15. 机械故障
若下列扩展条款表述的承保条件或除外责任与对本保单其他部分发生差异,则下列扩展条款之表述将 被优先采用。
损害之定义包括因故障、爆炸或塌陷所致之突发和不可预见的损失对机械造成的破坏或损害,迫使其 必须立即被修理或更换而使正常工作得以继续。
适用于本特别承保条款之定义
故障
(1) 机器的任何部分于正常使用中因机械或电力缺陷造成实际破裂、变形或烧毁,从而导致其突 然暂停,包括任何因冷却、润滑或绝缘油或制冷剂或卤水所致损失
(2) 关于计算机设备、辅助设备和计算机介质:在正常使用中因任何机械或电力缺陷造成设备任 何部分实际破裂或故障而导致功能暂停,迫使其必须被修理或更换以维持正常工作,或导致 硬盘或计算机介质所存储之软件或所载数据被感染、擦除、破坏或扭曲
(3) 机器任何部分因霜冻破裂,而致使机器无法运作。
爆炸
因内部蒸汽或其他流体压力(因化学作用或容器内容或烟道气体发生燃烧所致压力除外)导致压力装 置突然破裂所致压力装置任何部分发生位移,连同其内容之强力喷射。
塌陷
压力装置因蒸汽或其他流体压力产生的沉压所致突发及危险的扭曲(因化学作用或容器内容或烟道气 体发生燃烧所致压力除外)。
机械
为业务目的已安装之为被保险人拥有或租赁的已纳入被保财产的全部机械设备,但不包括
(1) 除数据处理设备之外的办公设备
(2) 专门用于起重和装卸之机械设备之外的车辆或自动力设备
(3) 作为样品或试验品之机械及装置
(4) 位于地下之机械和装置
(5) 库存和被保险人业务之产品。
压力装置
受蒸汽或其他流体压力支配机械设备。
计算机设备
由被保险人拥有或租赁的、租用或租借的、用于电子处理通讯和储存数据的计算机设备(包括硬盘和 互连线),下述辅助设备及计算机介质除外。
辅助设备
专门应用于由被保险人拥有或租赁的、租用或租借的计算机设备的辅助设备,包括温度和环境控制、 电源供应和电压调节设备和保护装置。
计算机介质
由于被保险人拥有或租赁的、租用或租借的之各类计算机介质(纸张记录除外)。
经批准的维护协议
针对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之故障,提供随时免费维修或替换等补救维护服务之协议。应保险人要求, 被保险人应提供此协议之副本。
适用于此项特别承保条款之特别条件
限制寿命
对于传送带、耐火材料及被保财产其他使用寿命有限的部分之赔偿应限于可赔偿事件发生时,考虑此 部分之被保财产已服务的期限后,适当折限其价值。
复制记录
被保险人须:
(1) 备份数据记录,频率不低于每七天一次,并将其存储于处所以外;
(2) 保留软件复制记录并将其存储于处所以外;及
(3) 按照制造商的建议存储所有计算机介质。
适用于此特别承保条款之特别除外责任
在此项特别承保条款下保险人不承保有关下列各项的风险:
1) 工具应用
于维护、检查、维修、改建、修改或翻修械设备时,因对机械设备应用任何工具或工序所致损害。
2) 测试
机械设备正在进行水压试验或任何形式的涉及超常压力或故意超载之测试时,其遭受的损害。
3) 新机器故障
于处所地址初始安装及成功完成测试和试运行后三十日内,新机器自身故障或爆炸所致之损害。
4) 材料固化
因加工过程中任何材料固化所致损害,除非此等凝固本身是由非除外原因造成的。
5) 熔炉
因炉中所含熔融材料燃烧所致之损害,或因高热烧裂或扭曲造成熔炉或烧窑的耐火内衬或砖墙或 其他部分的损坏。
6) 砌体
砖(耐火砖除外)、砌筑基座或烟囱所遭受的损害。
7) 更新零件
需要定期更新之工具、冲模、模具和零件之所遭受的损害。
8) 磨损
整改或改善下述各项之费用:
① 因大气条件或以其他方式所致之磨损逐步恶化、生蚀、腐蚀或氧化或擦伤油漆或抛光的表面; 或
② 渐进发展的缺陷、瑕疵、变形、扭曲、裂缝、或部分破裂,但由此造成损害并不被排除在外。
9) 故意行为
被保人的故意行为或故意疏忽所致损害。
10)计算机设备故障
计算机设备或辅助设备因其自身故障所致其损害,除非其拥有效之经批准的维护协议。
11)保证或维修
① 任何制造商、供应商、代理人或维护方根据保证或维护协议,向被保险人承诺负责赔偿之范 围内的损害;
② 根据任何出租或租赁协议,被保险人免除责任之损害。
12)电力供应机构之行为
直接或间接由于下述原因的电力供应故障或波动所造成的额外支出:
① 供应机构并非单纯出于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或保障供应系统任何部分目的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或
② 非因供应机构之发电或供应设备的意外损害而迫使其实施的配给计划;或
③ 因供应机构雇员之罢工行为致其无法维持供应系统之运作。
13)电信机构之行为
直接由于下述原因的电信系统故障所造成的额外支出:
① 电信机构故意或执行权力停止或限制该系统的运作;
② 因电信机构雇员之罢工行为致其无法维持电信系统之运作;
③ 被保险人使用未经电信机构批准的设备;
④ 在实现全部业务功能之前或在超过或于设计寿命最后一年发生的卫星故障;或
⑤ 大气、太阳、月球条件对往来卫星传输造成临时干扰。
14)未经证明之软件
因被保险人使用任何尚未完成开发或尚未通过所有测试程序或经成功证明的软件所引致之任何 额外支出。
15)错误存储
未能按照制造商有关计算机介质之存储建议所引致之任何额外支出。
16)时间限制
损害发生后12个月以外的任何额外支出。
17)编程错误或设计缺陷
① 纠正软件编程错误或设计之费用;或
② 就第三方专利软件而言,仅限于编程错误或设计缺陷所致任何额外支出,但此除外条款不适 用于因第三方专利软件的编程错误或设计缺陷引起的其他软件之擦除、毁坏、感染或扭曲所 致额外支出。
18)数据价值
存储于计算机设备或计算机介质的数据于被保险人的价值。
19)无关原因
若此特别承保条款并未加入此处,本保险单其他规定将保障之损害。
20)除外危险
任何除外危险,除非此处另有明确规定。
四、 损失条件
1. 维修和改建
可雇佣木匠或其他工匠对所有或任何被保建筑物进行修理或小范围结构改建而不应视为是对本保单条款的违背。
2. 估价
为理算损失,
(1) 库存之估价应以损失发生时重置成本或销售价格为基础,以较低者为准。仅就已出售但还未交付之被保险人需按销售合同对其负责之货物而言,若损失发生后销售合同因其损失情况而被取消,则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基于合同价格。
(2) 文件、手稿、业务书籍、图样、模型、模具、方案和设计的估价应基于材料价值连同重写或复制费用,而非其相对于被保险人之价值;
(3) 被保险人之访客、董事或雇员之自行车、工具和个人财物应适用重置价值,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一事故 。
(4) 电子数据处理介质估价
不论本保险单或其任何批单有任何相反规定,双方理解并约定如下:
若本单承保之电子数据处理介质蒙受本单保障之物理损失或损害,则估价应基于对此介质进行修理、更换或恢复其至该损失或损害发生前之状况,包括此类介质经修理、更换或恢复后复制其中电子数据之成本。此类复制成本应包括所有被保险人再创作、收集及整合此类电子 数据之合理及必要费用,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每次事故 。
若介质未经修理、更换或 修复,估价应基于空白介质成本。但是本保单不承保此等电子数据任何其相对于被保险人任何一方之价值,即使此等电子数据不能被再创作、收集或整合。
(5) 租赁设备
兹指明,对于租赁给被保险人的被保财产,为理赔目的而对此等财产进行的估价值取下列价高者
1) 重置价值,或
2) 任何租赁协议之终止款项。
3. 品牌或商标
若贴有品牌或商标或以任何方式表明或暗示受制造商或被保险人担保或负责的财产受损,此等受损财产之残值应于按惯常方式移除该品牌或商标或其他识别特征或撤消担保或暗示责任后予以确定。
被保险人应有充分权利占有本单所涉之所有受损货物,并应对所有受损货物保持控制。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及/或保险人委托的理算师一起协商有关本单所涉之受损货物是否适宜使用,且被保险人认定不适宜使用之货物,除非被保险人自行实施或经其同意,不得被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但被保险人应允诺保险人获得其出售或处理此等货物之所得残值。
4. 重置
兹经双方同意,若本保险单项下被保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蒙受损坏或损害,根据本保单之条款(除非此等条款据此被更改),其在本保险单下的赔付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本条款所称“重置”系指下列工作之开展:
(1) 凡财产被毁者,若为一栋建筑物,系指建筑物之重建,或者,若属其他财产者,系指类似财产之替换,不论何种情况,均令受损财产恢复至既不优于亦不次于其原有标准之状况。
(2) 凡财产受损者,修复该财产损伤及恢复受损部分,令其恢复至既不优于亦不次于其原有标准之状况。
特别条件
(1) 重建工作(可能于被保险人之区域范围内另一地点并以任何适合于被保险人之方式开展,惟保险人之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必须以合理调度开展进行;否则其超出保单未附加本条款前应赔付金额之部分将不予赔付。
(2) 本附注项下被保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坏或损失者,保险人所负担之赔偿责任限额不超出对该财产全部损失进行重置时应负担之金额。
(3) 除非重置成本已实际产生,否则超出保单未附加本条款前应赔付金额之部分不予赔付。
(4) 若因上述任何一项特别条件,超出保单未附加本条款前应赔付金额之部分未予支付,则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有关损坏或损害之权利与责任应受本保单之条款约束,犹如本附加条款未加入本保单。
5. 非自愿改善
若相同种类及品质之替换财产不可获得,则与受损财产尽可能相似的、能够履行同样功能之新的财产应被视作相同种类及品质之财产,而不被认作给被保险人提供的改善财产。
保险人还将支付购买和安装设备之费用,此等设备是出于为替换受损财产而安装的新财产与在同一或处于互相依存位置之未受损现存财产之间不兼容的原因而必须购置,但
(1) 保险人仅应承担足以令被保险人实质上恢复至受损前运行状况之赔偿金额;及
(2) 保险人仅应承担在同一位置或处于互相依存位置之未受损现存设备的最高销售值及设备添置成本之间的差额。
6. 分项
为了确定财产需适用的承保项目,保险人同意接受已经记录在被保险人帐册上的财产分项方法
第二部分——营业中断
被保险人所获之赔偿
1. 若任何被保财产或被保险人于处所内为明细表所列业务目而使用的其他财产蒙受损害,从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保险人应根据本保单规定对被保险人因此等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而遭受的毛利润损失、营业费用额外增加、调查费用支出和预期利润损失予以赔偿。
2. 损害包括依据第一部分之特别承保条款“机械故障”所定义的因故障、爆炸或塌陷所致之突发或不可预见的损失对机械造成的破坏或损害。
赔偿责任限额
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就第一项而言不超所列预计毛利润的 ,总计不超过本保单明细表所列预计毛利润的 及营业费用额外增加、调查费用支出、预期利润的100%分类赔偿责任限额的的总和,或可能经由保险人或其代表签署的相关附注或附件所取代的任何其他项目或其他金额,或本保单明细表所载之每一事故的总赔偿责任限额,以较低者为准。适用于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的总赔偿责任限额及分类赔偿责任限额之总合为保险人于每一事故中就本保单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所承保之所有损害及损失施行赔付之最高数额。
任何第二部分之分类赔偿责任限额乃为本明细表所载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分类赔偿责任限额之总合的组成部分,而非附加其上。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分类赔偿责任限额之总合乃总赔偿责任限额的组成部分,而非附加其上。若一分类赔偿责任限额适用累积制,则该分类赔偿责任限额为保险人于保险期限就一切适用该分类赔偿责任限额之危险所致事故施行赔付之最高数额。
特别承保条款之赔偿责任限额乃明细表所载分类赔偿责任限额及总赔偿责任限额之组成部分,而非附加其上。
免赔额
于本部分所承保的,凡因单一事故所致之一项或一系列损失,应被理算为一个赔案。明细表所载之适用免赔额将自此项索赔额中扣除。一切赔偿责任限额及分类赔偿责任限额均为超出明细表所载之适用免赔额部分。
适用第二部分之附注
一、 毛利润
本项承保限于由(1)营业额减少及(2)营业费用增加所造成的毛利损失,
(1) 若为营业额减少,该项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内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
(2) 若为营业费用增加,赔偿金额为单纯以避免或减少在赔偿期内营业额减少为目的而产生之合理必要的额外支出,若无该支出,营业额将于因所受损失而下降,但该费用不得超出毛利润率与因此得以避免减少之营业额之积
以上两项应减去赔偿期内因损害发生而停止或减少自毛利润中支出的营业开支和费用。
二、 营业费用之额外增加
本项保障限于在赔偿期内因所受损害而单纯以避免或减少营业额下降,或继续或维持正常业务运转为目的而产生之合理的额外增加的营业费用(超出上述第一条毛利润(2)款规定之应赔付金额)
注:兹指明,为营业费用增加及营业费用之额外增加所提供之保障不包括任何由适用第一部分之“附注”所定义的残骸清理而产生的费用或支出。
适用于毛利润及营业费用之额外增加的定义
毛利润
营业额与期终库存与及在制品之和,扣除期初库存与在制品与未承保之营业支出之和后所得的金额。
注1 :本定义所称之“期初库存”与“期终库存”应按照被保险人正常的会计计算方法得出并
作适当折旧
注2 :本定义所用词汇及表述应按被保险人的账册、账目中之通常含义理解。
预计毛利润
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报之不少于毛利润之金额,该金额为最接近与保险期限一致的财政年度内被保险人的预计业务收入(或若最高赔偿期超过12个月时按比例增加之金额)。
营业额
为已出售及交付之货物,及为在营业处所经营业务过程中所提供之服务而支付或应支付给被保险人之钱款。
赔偿期
指自损害发生之时起至最长不超过明细表所载之最高赔偿期止,在此期间业务因损害而受影响的阶段。
未承保之营业支出
采购(扣除所获折扣);许可折扣;坏账。
毛利润率
损害发生日之前之财政年度内已赚取的毛利润与营业额的比率
标准营业额
损害发生日之前与赔偿期相符之12个月期间的营业额
以上两项(毛利润率和标准营业额)必要时应根据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或损害事故发生前后业务受影响的情况,或如未发生损害事故原会影响业务的其他情况予以调整,使调整后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出险后有关期间如未发生损害事故原可取得的经营结果。
三、 调查机构费用支出
本项承保限于(1)调查机构费用支出及(2)营业费用的增加所造成的调查机构费用支出:
(1) 就调查机构费用支出而言:损害发生后,对于赔偿期内每一个工作周,因受损害而导致业务活动
1) 完全中断或停止,转为重建受损项目,则该项赔偿金额为每周保险金额
2) 部分中断或停止,部分转为重建受损项目,则该项赔偿金额为每周的基于因损害所致之无效工作时间按适当比例计算得到保险金额;
(2) 就营业费用的增加而言,则赔偿金额为单纯因蒙受损害而旨在尽量减少中断损失所产生之合理且必要之费用,但本项赔付金额不得超出若未有此等营业费用增加则将在上述(1)下产生的调查机构费用支出之额外费用,
以上两项应减去赔偿期内因损害生而停止或减少的该类调查机构费用支出
适用于调查机构费用支出的定义
赔偿期
指自损害发生之时起至最长不超过明细表所载之最高赔偿期止,在此期间业务因损害而受影响的阶段。
调查机构费用支出
被保险人于处所内用于调查的总费用开支减去消耗原材料的相对成本。
每周保险金额
损害发生日之前之财政年度内所产生之调查机构费用支出的五十分之一
必要时应根据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或损害事故发生前后业务受影响的情况,或如未发生损害事故原会影响业务的其他情况予以调整,使调整后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出险后有关期间如未发生损害事故原可取得的经营结果。
四、 预期毛利润
本项承保限于因(1)营业额下降 及(2)营业费用增加所致之预期毛利润之损失,
(1) 若为营业额下降,该项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内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
(2) 赔偿金额为单纯以避免或减少在赔偿期内营业额减少为目的而产生之合理必要的额外支出,若无该支出,营业额将于因所受损失而下降,但该费用不得超出毛利率与因此得以避免减少之营业额之积
以上两项应减去赔偿期内因对
1) 正在建造及/或改建中的建筑物,和
2) 正在安装中的厂房及机器
造成损害而停止或减少自毛利润中支出的营业开支和费用。
于任何情形下,在地域范围内的、为被保险人在将来出于业务目的使用的财产应被视为被保险人于处所内所使用之财产
适用预期毛利润的定义
赔偿期
指自若非损害发生则应开始获得营业额之时起至最长不超过明细表所载之最高赔偿期止,在此期间业务因损害而受影响的阶段。
毛利润率
若非损害发生,在赔偿期内本应赚取的毛利润与营业额的比率
标准营业额
若非损害发生,在赔偿期内本应获得营业额
以上两项(毛利润率和标准营业额)在基于预计业务生产计划及相关成本及价格的基础上,必要时应根据营业趋势及情况的变化,或损害事故发生前后业务受影响的情况,或如未发生损害事故原会影响业务的其他情况予以调整,使调整后的数额尽可能合理地接近在出险后有关期间如未发生损害事故原可取得的经营结果。
适用于预期毛利润之附注
在本项目下,保险人概不承担因违反合约、拖延或违反订单义务或任何性质的处罚而导致的罚款及损害所致任何损失之赔偿责任。
五、 替代贸易
在赔偿期内如果为了业务利益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代表被保险人在处所以外的其他地方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则此类销售或服务所给付或应给付的金额应在计算赔偿期营业额时包括在内。
六、 专业会计师
保险人按照本保单之规定为调查或核实其项下任何索赔而可能要求查看被保险人的会计账簿或其他商业账簿或文件所载之任何详情或细节,此类细节可由被保险人当时的专业会计师提供,而该专业会计师所提供的报告应为该报告所述之详情和细节的初步的证据。
如果上述专业会计师应保险人就本保单之条款或条件项下的要求提供上述详情或细节或任何其他证据、信息或证明,且报告此类详情和细节符合被保险人的会计账簿或其他商业账簿或文件,则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赔付其应向其专业会计师给付的合理费用,但本附注项下赔付金额及本保单项下其他赔付金额之和无论如何不超过本保单明细表所述之总赔偿责任限额。
七、 经营部门
如果业务由不同部门经营,且各部门的经营情况是可查明的,则第一款“毛利润”之规定应分别适用于各个遭受损害部门。
八、 残值出售
如果导致本保单项下索赔的损害发生后被保险人在赔偿期间进行残值销售,则出于此类索赔之目的,本保单第一款“毛利润”的第(1)项应表述如下:
(1) 若为营业额减少,该项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内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减去残值出 售期间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而获得的数额应扣除残值销售期间实际获得的毛利润)
九、 累计存货
如果由于仓库或货栈内成品的累计存货暂时保持了营业额,从而推迟了由损害引起的营业额减少,则应在理算时考虑此类损失并给予公允的补偿
十、 预付赔款( %定损金额)
如予要求,赔偿期内可预付赔款,但其受制于该期限结束时的任何必要调整。
十一、 增值税
就被保险人应向税务部门所缴之增值税而言,本部分之所有项目不含增值税。
十二、 特别承保条款
下列特别承保条款受本保单本条款、条件、除外条款及规定的约束。特别承保条款的赔偿责任限额乃明细表所载分类赔偿责任限额及总赔偿责任限额之组成部分,而非附加其上。
本部分承保因损害导致明细表所载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而引起的下列损失:
1. 港口及泊位封锁
由本保单未除外之任何危险致使任何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船只、港口或海港、道路或货物装载设施)的意外物质损失、破坏或损坏,从而停止、中断、干扰或限制业务经营,进而阻止、妨碍或阻碍列明被保险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增加或减少(无论列明被保险人的财产是否灭失、损坏或毁坏),承保范围将包含由此引起的利润损失、营业费用增加及额外营业费用增加。
2. 应收账款
本保单承保:
(1) 客户应支付给被保险人所有款项,但以应收账款记录的损坏直接导致被保险人未能收取上述款项为限。
(2) 用以抵消因损害所致无法收回的待偿还受损款项的贷款利息。
(3) 因此类损害造成的超过正常收账成本且必要的收账费用。
(4) 被保险人恢复应收账款记录时合理引致的其他费用。
本条款项下赔付金额应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 最近十二个月期间的月平均应收账款、加上因此类损害造成的超过正常收账成本且必要的收账费用以及此类损坏发生后恢复应收账款记录时引起的合理费用,按照该期间十二个月发生的的月平均总收入的百分比增减进行调整。
2) 由此确定的应收账款的月金额应按照损坏发生当月其与平均值之间的任何必然差异进一步调整,并适当考虑在该财政月度内应收账款金额的正常波动。
3) 由未灭失的记录或被保险人以其他方式建立的或收集的记录所证明之账目的金额将从应收账款总额中扣除,并考虑用于可计坏账的备抵款金额。
本特别承保条款项下的责任限额为每一事故______。
3. 经计量的水费
本保险承保单纯由第二部分“业务中断”承保的任何损坏所引致的,被保险人发生之经计量的附加水费。
对比水供应商所出具的损坏发生期间收费以及前一期间/相应期间的收费,并按照该期间影响被保险人用水之任何其他因素进行调整,从而确定应赔付金额。本特别承保条款项下责任限额为每一事故_____。
4. 集团内互依
于风险地址发生的损坏引起的业务中断或干扰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不仅适用于该损坏发生的被保处所,而且适用于本保单所承保的产生业务中断或干扰的任何场所。对于未发生财产损失的所有处所,本特别承保条款项下的责任限额为每一事故_____。
适用于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之附注
1. 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系指与保险人确定的细节相符之公司,包括这些公司的所有分公司。增加的关联公司将自动在本保单项下予以承保,但以其对保险人不存在的额外风险且被保险人将增加的关联公司合理可行地尽早通知保险人为限。
2. 价值申报及比例分摊
在保险期限开始时,被保险人同意向保险人申报总风险价值,该价值应为:
(1) 被保财产属于建筑物及厂房部分(不包括其所有人应为之投保的租赁建筑物)的重建价值(即此类财产在投保年度的第一天重建的价值)。重建价值不包括专业费用以及残骸清除费用(见相关定义)。
(2) 上一次库存盘点时存货及半成品(作为财产的一部分)的重置成本。
(3) 上一个财年的毛利润。
如果在投保年度的开始时按照本条款的(1)、(2)及(3)得出的实际价值超过申报价值的80%,则若被保财产发生损坏,保险人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申报价值占上述实际价值的比例。
3. 保费调整
在本保单期满时,被保险人应按照本附注第2项“价值申报及比例分摊”的(1)、(2)和(3)之规定向保险人申报总风险价值。
如果期满时申报的总风险价值介于期初时申报的总风险价值的90%~110%,则不作保费调整。
如果期满时申报的总风险价值低于期初时申报的总风险价值的90%,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依据综合保单费率计算的退回保险费。如果在本保单期间由于总风险价值的任何删除或减少已支付了退回保险费,则在计算保费调整时应考虑该退回保险费。
如果期满时申报的总风险价值高于期初时申报的总风险价值的110%,被保险人应向保人险支付依据综合保单费率计算的附加保险费。如果在本保单期间由于总风险价值的任何增加或增长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则在计算保费调整时应考虑该附加保险费。
4. 赔款后保险金额自动复原
本保单项下发生任何索赔且被保险人未出具陈述其相反意见的书面通知,则该索赔所减少的保险金额将从损害日期起自动恢复至最初的保险金额。
本附注不适用于地震、洪水或海啸引起的任何损失。
5. 管辖权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6. 货币
就保费及其调整和损失赔付而言,外国货币的兑换依据为本保险的起始日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或上述日期后中国银行首次公布的人民币汇率。
7. 定义
业务
业务系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通常业务经营。
损害或损坏
本保单任一处出现的“损害”或“损坏”系指发生意外的有形损失、毁坏或损害的风险,包括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海事碰撞所引起的损害。
事故
本保单任一处出现的“事故”系指任一事件引起的所有单一损失或损害。
地震、洪水及暴风雨事故
地震、火山活动、洪水、暴风雨或海啸(如属于本保单承保范围)导致的任一损失构成本保单项下的单个事故,但如果在本保单期限内任一地区在七十二(72)小时内发生超过一次的地震、火山活动、洪水、暴风雨或海啸,则此类地震、火山活动、洪水、暴风雨或海啸应视为单个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付在本保单生效日期及时间前开始的任何地震、火山活动、洪水、暴风雨或海啸导致的任何损失,也不负责赔付在本保单截止日期及时间后开始的任何地震、火山活动、洪水、暴风雨或海啸导致的任何损失。
对于地震、洪水、暴风雨或海啸引起的并由本保单所承保的每个事故导致的任何单个损失或系列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明细表所示的适用分类赔偿责任限额。如果分类赔责任偿限额适用累积制,不论特定区域内特定危险引起的事故次数,承保人在保险期限的总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分类赔偿责任限额。
处所
本保单承保的地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拥有、占有或使用的任何场所。
一般条款
1. 错误描述
如果在任何重要事项上存在故意的错误描述、错误陈述或故意隐瞒不报且涉及与本保险直接相关的财产,保险人不承担本保单项下的责任。
2. 索赔程序
一旦发生可能引起本保单项下索赔的事故,被保险人应:
(1) 尽快书面通知保险人;
(2) 在灭失、毁坏或损害发生后不迟于30天(或保险人同意的其他期限)内,或(对于第二部分“业务中断”项下的索赔)赔偿期期满后向保险人出具一份书面索赔,并自费提供保险人可能合理要求的、有关索赔事由及索赔金额的所有详细情况及证据;以及
(3) 恪尽职守、协作和允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毁坏或损害,或尽
可能减少或阻止业务的中断或干扰。
若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相关义务,导致保险事故损失扩大或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或事故损失扩大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损失发生后保险人享有的权利
一旦任何被保财产遭受损害,保险人以及经保险人授权的任何人有权:
(1) 进入损害发生的任何建筑物内并占有该财产,且
(2) 以任何合理方式参与施救,但无论何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均不得将任何财产丢弃给保险人。
本保单即是被保险人给予保险人行使其在本条款项下权利所需的许可及权力的证据。
4. 欺诈
如果索赔具有欺诈性质,或者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的任何人采取任何欺诈手段/方法以获取本保单项下任何利益,或者损害由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或受被保险人的纵容,本保单项下所有利益将丧失。
5. 复原
如果保险人决定或有义务复原或重置任何财产,被保险人应自费向其提供其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计划、文件、账簿及信息。保险人无须将财产恢复至与原状完全一致的程度,但应尽其所能以及条件允许的最大程度。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恢复任一被保险项目上耗用的金额不应超过该项目的投保金额。
6. 代位求偿
在保险人进行赔付之前或之后,本保单项下的任何索赔人应保险人要求须采取并允许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任何其他方行使权利,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7. 比例分摊
根据“一般条件”第二条“除外财产”第1条第(12)项的规定,如果被保财产发生损害时,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已为该被保财产购买了任何其他保险,保险人的赔偿或分摊金额不应超过上述损害的相应比例部分。
8. 争议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9. 变更
(1) 本保单生效后任何被保财产存在如下任一变更情形,本保单的第一部分作废:
1)财产被搬移;或
2)籍此损害风险增加;或
3)籍此被保险人的利益终止,但由于个人意志或法律实施导致的除外。
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该部分继续有效。
(2) 本保单生效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保单的第二部分作废:
1)业务终止,或由财产清算人或破产财产接管人继续开展,或长久停止,或
2)由于死亡以外的其他原因,被保险人的利益终止,或
3)业务、处所或处所内的财产发生任何重大变更,从而增加了损害风险。
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该部分继续有效。
10. 取消保单
投保人可通过出具书面通知或退还本保单随时取消本保单。如果本保单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取消,实收保费应按照保险人的标准短期保单取消费率表以及本保单生效期计算。
本保单也可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采用如下方式取消:向被保险人递交,或按照明细表内所述的被保险人地址采用挂号信、保证邮件或其他一级邮件向被保险人邮寄书面通知并说明保单取消的生效时间(为送达或邮寄通知后不少于三十(30)天;对于未付保费而取消保单的情况,为送达或邮寄通知后十(10)天)。按照上述方式邮寄的此等通知应为保单取消通知的充分证据,而本保单应在此通知规定的日期及时间终止。如果保险人取消本保单,保险人将根据本保单生效期保留按比例计算的保费。
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的退回保险费不应成为保单取消生效的先决条件,但此类款项应尽快支付。
如果上述给出保单取消通知的期限为任何法律所禁止或被认为无效,则此期限应视为被修改为此类法律允许的最短期限。
11. 合理的预防措施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损害。
补充条款
(适用于无特别地方基层保单之情况)
1. 空置楼宇
当任何楼宇空置,或某一空置楼宇或其一部分被再次占用时应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应缴纳合适的附加保险费。
关于空置或未使用的任何楼宇或其任何部分约定如下:
(1) 移走所有易燃物,包括包装材料和包装箱;
(2) 切断供水、供气和供电,除非与保险人另有约定;
(3) 所有门窗与信箱妥善固定,适当时用木板封盖窗户;
(4) 至少每两周检查一次处所;
(5) 及时修复检验时发现的损坏。
2. 消防设备
(1) 在本保单有效期内,所有消防设备应保持工作状态。
(2) 被保险人同意与合格的服务提供商签订年度服务合同对上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在遵守上述承诺的条件下,本部分不至由于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或不可控制的情况下出现的上述任何设备的任何缺陷而无效。
3. 防火门和防火隔板
除工作时间外,所有防火门和防火隔板都应处于关闭状态,并保持高效的工作状态。
4. 火灾自动报警器
对于所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的安装,被保险人应:
(1) 完成竣工证明上要求的有关测试和检验,并及时补救发现的任何缺陷;
(2) 执行设备制造商指定的维护流程;
(3) 立即将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断路或故障通知保险人,如其可能将任何区域置于未保护状态达12小时或以上;
(4) 记录所有事件的详细情况,如报警故障检测维护和断路,并保留此详细资料以备提交保险人代表检查。
5. 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1) 关于由被保险人控制的任何自动喷水灭火装置,被保险人应:
1) 每个工作日检验一次以确认报警开关和控制器之间的电路状况(除非其在不间断监测下或电路不会因其中一处线路断路而不能发出警报信号(如环形电路))。
2) ① 每周至少检查一次以确认:
(i) 与公共消防站、火警中心或公共消防队的联系(除非消防队已给出履行此项检验的书面保证)
(ii) 相关电池。
注:如相关电路并非处于不间断监测下,则每个工作日必须进行第(i)项检查。
② 与批准的提供上述①所述之系统维护和系统半年检测的安装工程师签订合同,并在每次检测后获得该工程师出具的证实系统运行状态良好的证书。
3) 每周检验一次以确认警锣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切控制单独供水及整个装置的截止阀完全打开。
4) 每周一次检验以确认泵既能自动也能手动开启,且柴油机驱动泵的电池电解液液面和浓度正确,并记录检验的完成情况。
5) 应保险人要求,每季度或每半年测试一次以确认每处供水正常,并记录每次测试的详细情况。
6) 及时补救在检测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任何缺陷。
7) 在装有灭火喷水系统的储存区(由保险人规定的),应醒目地张贴与保险人达成一致条款的告示,其详细说明:
① 储存商品的描述,
② 最大储存高度;
③ 储存商品与洒水喷头之间的最小容许空隙;
并且遵守告示上的条款。
(2) 1)在任何装置失效前或即将发生紧急事件时,被保险人必须尽快通
知保险人。
2) 在任何合理的时间,保险人必须能够进入处所内以检查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6. 安全防范措施
(1) 任何场所内的入侵报警系统应:
1) 与安装商或类似的其他承包商(公认的报警系统检查协会成员且已取得主管机构要求的认证)签订合同,以确保此类报警系统按照当地最佳的操作规程进行检查与维修;
2) 当处所内的报警部份由于顾客、访客而关闭或无人值守时,本系统应保持完全有效的工作状态;
3) (当保险人要求和/或批准将入侵报警系统作为承保条件)该系统应按照保险人批准的规格或系统记录安装,且未得到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可进行可能影响本系统功能的系统更改或处所的结构变更。
(2) 保险人要求的任何附加保护措施应符合其要求,且当处所为了客户、访客而关闭或处于无人值守时,附加保护措施应与保护被保财产的所有其他设备一起保持良好运作状态。
(3) 每当处所施因业务而关闭或无人值守时,与场所安全有关的所有钥匙(包括备用钥匙)以及入侵报警系统、放有被保财产的保险箱或保险库的所有钥匙均不得在处所内放置。当部分处所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雇员居住时,上述钥匙不得放置于处所内的业务区域。
特殊条款
1. 如发生下列情形时,入侵报警系统不应视为有效且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1) 本系统关联到电话线、直达线或中心预警系统,且据被保险人所知此线路系统运行并非完全有效,或被保险人已收到警务或电话服务被撤消的通知且此类服务实际上已经被撤消;
(2) 收到当地主管当局依据当地法规出具的要求消除噪音干扰的通知。
2. 本条款持续有效,其要求应牢记。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不能遵守其任何部分时,应立即联系保险人。
3. 在违反本条款要求的场所内发生的财产偷盗或偷盗未遂事件时,被保险人无权要求有关索赔。
港口码头保险附加险(批单)
1. 客户与供应商
按照本保单的条款、条件及规定,本保单在第二部分“营业中断”项下扩展承保下述之情况下发生的损害或明细表所述之地域范围内下述之财产的损害,所引起的被保险人的业务中断或干扰进而导致的损失。
本扩展条款项下针对此类情况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限额如下:
被保险人的任何未指定客户的处所,每一事故
指定供应商的处所:
,每一事故 ;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 第三方处所及运输
按照本保单的条款、条件及规定,保单在第二部分“营业中断”项下扩展承保下述之情况下发生的损害或明细表所述之地域范围内下述之财产的损害,所引起的被保险人的业务中断或干扰进而导致的损失。
本扩展条款项下针对此类情况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限额如下:
在被保险人占有的处所以外的其它地方储存的被保财产,每一事故
地域范围内的内陆公路或铁路运输途中的被保财产,每一事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 能源及服务的供应商
按照本保单的条款、条件及规定,保单在第二部分“营业中断”项下扩展承保下述之情况下发生的损害或明细表所述之地域范围内下述之财产的损害,所引起的被保险人的业务中断或干扰进而导致的损失。
本扩展条款项下针对此类情况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限额如下:
位于公共或私营供电机构之发电站或变电站处的被保财产;以及
位于公共或私营供气机构或与上述机构直接相连的天然气生产商之任何地面处所的财产;以及
位于公共或私营供水机构之水厂及泵站处的被保财产;以及
位于被保险人自其处获得通讯服务的公共或私营通信机构之任何地面处所的被保财产,
每一事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 附近财产
按照本保单的条款、条件及规定,保单在第二部分“营业中断”项下扩展承保下述之情况下发生的损害或明细表所述之地域范围内下述之财产的损害所,引起的被保险人的业务中断或干扰,进而导致的损失。
本扩展条款项下针对此类情况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限额如下:
无论处所或处所内的被保财产是否遭受损害,对于处所附近阻碍或妨碍场所使用或通行的财产构成的损害,每一事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 放弃代位求偿权
对于本保单项下的索赔,保险人同意放弃其通过对在被保险人最近的资产负债表中列明的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获得的任何权利、补救或救济措施。
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按照合同应该这样做,或不这样做将损害业务时,被保险人可解除任何人、公司或其他方由于其自身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疏忽导致的损害而付有的责任,且保险人同意放弃针对上述相关方行使所有代位赔偿权,但此类的责任解除应在损害发生前予以宣布并形成文件。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地震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约定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地震导致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为
最高赔偿限额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