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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在被保险人与旅游者签定的旅游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内,在从事由被保险人组织的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热气球、蹦极、冲浪、跳伞具有高风险的旅游活动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和随身携带行李物品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如实向保险人陈述参加活动的旅游者人数、活动地点、以往参加类似活动人身伤亡事故发生情况,旅游者对该项活动的适应情况等与风险有关的详细情况;
(二)被保险人在组织活动前必须向旅游者说明该活动的危险性以及所要采取的预防措施;在活动过程中必须采取各类安全防范措施,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参照主险费率执行。
四、其他事项
本附加险必须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另外加保。本条款与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有不一致之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