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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高尔夫球场(俱乐部)综合保险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自书面约定的保险起始日起生效。若投保人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的高尔夫球场(俱乐部)均可投保本保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由物质损失保险、高尔夫经营者第三者责任保险二部分组成,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
物质损失保险、高尔夫经营者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该两部分。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限。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侵入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保险财产本身的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虫咬、鼠灾、锈蚀、腐蚀、自然磨损以及损耗;
(三)场内球道因季节性枯萎、虫灾、人为的践踏、维护不周所造成的损失;下水道不畅或管道破裂引起的球道损失;
(四)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由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二)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本身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四)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五)贬值、丧失市场价值等其它后果损失;
(六)球道、草坪因干旱、霜冻、严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七)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该项资产的重置价值;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该项资产的帐面余额;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或流动资产的帐面余额。
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可由投保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投保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可由投保人按投保时最近12个月的平均帐面余额确定或其他方式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三)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金额可按投保当时重置价值确定,也可由投保人自行估价确定或按其他方式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偿处理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实际全损及推定全损
保险人可以支付赔偿金。损失金额为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但最高不超过该项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等于出险时保险标的所在地的重置价值扣除折旧后的余额。
推定全损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施救、修复、恢复费用之和将达到或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保险人按照全损赔付后,其残值可以与被保险人协商在赔款中扣除,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保险标的的委付。
保险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理、恢复受损保险标的,使之基本恢复至保险事故发生前一瞬的状态。
(二)部分损失
保险人可以支付赔偿金。损失金额为受损保险标的的修理、修复费用,但以受损标的基本恢复至保险事故发生前一瞬的状态为限,不扣除折旧。
保险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理、恢复受损保险标的,使之基本恢复至保险事故发生前一瞬的状态。
(三)若保险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金额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金额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球场经营者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经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包括观众及球员)的人身伤亡和/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动物、脚踏车、场地车、车辆、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它升降装置;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打架、斗殴、扭伤。
第二十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的损失;
(四)伤害事故发生三个月后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一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一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七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但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10%。
通用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二十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
(二)政府命令或任何公众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它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七)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第二十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二十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三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四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被保险人完整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其所能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但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做到选用可靠认真、合格的工作人员,保持业务活动中所使用的场地、道路、工程、机械、设备或器具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同时,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变更的,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变更事项无效。
第四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知道意外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保险财产遭受抢夺、抢劫、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四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造成人身伤亡的,应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用药清单、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提供受损财产的购置发票、受损财产清单、维修费用清单、维修发票等;
(五)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书或裁决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四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四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上述三项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赔款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五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扣除5%手续费后退还剩余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除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另有明确约定外,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于保险人收到投保人书面解除申请之日解除;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而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的,按以下方法计算应退保险费:
1、保险期间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解除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保费:应退保费=年保费/365*剩余保险期间的天数
2、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取保险赔偿后,保险合同解除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保险费:
应退保费 =(保险金额+累计赔偿限额-已付赔款金额)/(保险金额+累计责任限额)* 年保费/365*剩余保险期间的天数。
但保险责任开始后退还保险费最高不超过年保费的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