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因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因公(劳)务出国发生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及雇佣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二、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础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与基础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
三、附加保险费: 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