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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责任
因被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动、维修或装修在本保险单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建筑物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二)对所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或设备的改变和维修.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10-50万元人民币。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础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与基础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