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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锅炉(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本身内部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因爆炸等原因造成锅炉本身的损坏;
(二)劳动部门规定应报废的锅炉或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根据法律和合同由供货人和制造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四)爆炸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五)恶意行为者的人身残疾或死亡。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10-50万元人民币。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锅炉的法令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检验,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二)被保险锅炉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书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被保险人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操作教育和检查。
五、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础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与基础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