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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建造险条款
一、所保危险
本保单承保以下规定的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险。
二、被保险财产
1.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风险的正在建造、重建、修复过程中的财产,以及正在该建造、重建或修复作业场所存放的财产。所有这些作业在此统称“建造作业”。
2.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在建造中使用或部分建造中被使用或有关的任何种类的财产(包括材料和供应品)。此类财产可能置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及在上述地点之间运输过程中的财产,包括沿海500英里内水域中的运输。
3. 被保险人可能要承担责任的在建造作业或在部分建造作业中使用或有关的其他人的财产,或在本保险项下可能引起任何索赔事故之前,被保险人已经承担了责任的其他的财产。
如有在本条第3款下引起的任何损失可予理算,并支付给被保险人。
三、除外责任
本保单不负责如下责任:
1. 任何原因造成的丧失使用或占用。
2. 未完成合同或耽搁履行合同或不按合同条件履行合同的罚金。
3. 补救错误的或有缺陷的工艺或材料的费用,但由这种有错误的或有缺陷工艺和材料造成的损坏,本保险仍予负责。
4. 设计或规格中的误差、缺陷、错误、遗漏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损坏。
5. 损耗,正常保养,固有毛病,内在缺陷,虫蛀,正常补救。
6. 由于战争、侵略、外敌的行为、敌对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造反、革命、骚动、军事行动或篡权、军事管制或没收或国有化,或征用;或者因受任何政府或国家或地方当局的命令,对财产的毁坏或损坏所直接、间接引起的灭失和损失。
7. 因核反应、核辐射或可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但因核反应或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直接或间接引起火灾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本保险仍予保障(根据本保单的规定)。但尽管如此,仍不包括因为火灾直接或间接所引起的核反应、核放射或放射性污染所造成的全部损坏或损失。
8. 由于箱冻或冰冻造成的损失或损坏,除非这些损失是由于火灾及/或雷电及/或爆炸及/或风暴及/或冰雹及/或骚动及/或罢工工潮及/或民众骚动及/或飞机及/或机动车及/或烟雾引起的损害所造成的。
9. 基地以外的汽车。
10. 失踪引起的损失或仅仅因财产记录上表明短少的损失。
11. 机械损坏,但由于机械发生故障后果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本条款仍予负责。
12. 被保险人雇员的背信行为。
13. 承包人所有种类的设备。
四、分包人
为被保险人履行作业的分包人,经被保险人的要求,可被包括在被保险人的名称之中,但仅指上述分包人的财产,其价值应已经被包括在下列合同价值之内。
如在本条项下发生的任何损失将予理算,并支付给被保险人。
五、有风险的保险财产
在第二条第1款中所指的财产,应被认为在建造作业期间属于被保险人的风险,直到该财产被财产所有人全部地正式接受时为止及由此时起而被承保人可能同意的延长期。
六、责任限额
除另有协议者外,承保人对于任何一次事故的责任,将不高于在申报单中规定的金额。
本保单不因任何一次事故支付的金额而减额,而应在整个保险阶段中继续足额保险。
“事故”一词是指任何一次损失、灾害或事故或一次事故中引起的一连串的损失、灾害或事故。
七、免赔额
当灭失或损坏最后确定之后,要从每次索赔的金额中扣除申报单述明的免赔额。
八、其他保险
本保单不保障任何其他保单承保的灭失或损坏;或因本保单的存在将由其他保单承保的灭失或损坏。但对其他保单可以赔付的金额的超额部分而本保险并未涉及时不受此限。
九、搬移碎片残骸
本保单保障由于在保单内所包括的任何危险的损失可能导致搬移被保险财产的所有碎片残骸的费用。但无论如何,在本保单项下的财产损失和搬移碎片残骸的全部责任不应超过在申报单中述明的责任限额。承保人对搬移碎片残骸的责任不高于按本保单项下保险金额与本保险全部财产金额的比例部分。不论各保险是否包括这种条款。
承保人不负责因执行任何国家、市政法令、命令要求撤除本保险项下的建筑物,不论是否已由承保的危险造成任何部位的损失而由此产生的碎片、残骸的搬移费用。
十、部分损失
承保人允许被保险人在他们方便和有利时,对于保险项下财产的任何部分损失可进行修理。承保人将偿付被保险人这种修理费用的实际花费,但需按照申报单中述明的免赔额和限制责任办理。
十一、代位追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十二、转让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十三、注销
承保人可以整个注销本保单或注销对任何合同的责任,书面注销通知连同或不连同未到期保费按保单中注明的被保险人的地址邮寄给被保险人,注销通知应述明三十天以后开始生效。
如果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条件下,在建造作业完工之前有必要予以放弃,而且没有发生索赔,对这种建造作业,被保险人可以向承保人或其代表发出书面通知注销本保单。
承保人保留的保费应以如下方式计算:
1. 如保费是按可调整基础计费时,用明细表内说明的费率按合同的实际价值计算,直至注销日期。
2. 如果保费是整数收取则按时间的比例计费。
十四、首要条款
不论本保险有无相反含意,本保险对于因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索赔不负责任:
1.(1)爆炸物的爆炸;
(2)任何战争武器;
以及因任何个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造成的索赔。
2.任何人的为政治或恐怖目的的任何行为,不论该人是否是主权国的代理,也不论由此而来的损失、损坏、花费是偶然发生的,还是蓄意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