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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坠落;
(二)电梯运行中的突然故障。
二、责任免除
(一)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电梯本身的损坏;
(二)劳动管理部门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电梯超载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10-50万元人民币。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义务
(一)必须遵守政府有关电梯的法令条例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
(二)按时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查;
(三)操作非自动电梯的人员必须持有安全操作证,被保险人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检查。
五、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础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与基础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