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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住宿的客人所携带的物品(包括送洗的衣物).因意外事故或被保险人过失行为或遭受外来抢劫所致的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客人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须交由被保险人保管,否则,该类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责任免除
(一)住宿客人因违反安全规定携带危险物品造成物品本身及其自己财产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内的损坏;
(二)住宿客人自带机动车辆整车或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损失;
(三)因住宿客人自己或其家属、旅伴、随从或来宾的故意行为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
(四)因住宿客人间的斗殴或破坏行为造成彼此的财产损失;
(五)住宿客人所携带的违法物品、动植物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5-20万元人民币。
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四、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础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与基础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