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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员忠诚保证保险附加条款
不诚实行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1.“不诚实”一词应作如下理解:
(1) “因被保险人的雇员单独或伙同其他雇员所做的任何欺骗或不诚实行为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现金或财产损失。”
(2) “ 本保险合同中的欺骗或不诚实行为仅指被保险人雇员的下列带有明显意图的欺骗或不诚实行为:
i)致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 和
ii)可使被保险人的雇员获得经济利益或由被保险人的雇员安排的其他个人、组织获得经济利益。此经济利益不包括薪水、佣金、酬金、奖金、晋升奖金、分红、养老金或其他在正常受雇期间获得的员工福利。”
2. 除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外,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潜在收入,包括但不仅限于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但被保险人并未意识到的利息和分红。
(2)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任何类型损失,但由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导致的直接赔偿损失除外。
(3) 为确定保单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存在和额度而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