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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众责任险附加险条款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一、附加客人财产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住宿的客人所携带的物品(包括送洗的衣物),因意外事故或被保险人过失行为或遭受外来抢劫所致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客人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须交由被保险人保管,否则,该类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一)住宿客人因违反安全规定携带危险物品造成物品本身及其自己财产在被保险人营业处所内的损坏;

       (二)住宿客人自带机动车辆整车或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损失;

       (三)因住宿客人自己或其家属、随从或来宾的故意行为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

       (四)因住宿客人间的斗殴或破坏行为造成彼此的财产损失;

       (五)住宿客人所携带的违法物品、动植物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责任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责任分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但本保险合同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其他事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二、附加游泳池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寄存于保管柜中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游泳者在泳池内因互相打闹、储水造成意外伤亡;

        (二)存放于衣物保管柜中的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的损失;

        (三)游泳者故意行为致使其保管柜中衣物及其它物品的损失。

    责任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但本保险合同项下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总赔偿金额和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其他事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三、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出租的房屋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二)因暴雨、雷击、积雪而突然倒塌;

        (三)因年久失修发生突然倒塌;

    (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

     

        (一)因被保险人或房屋租用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因意外事故造成租用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因出租房屋的水管破裂致使水流外溢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在维修、安装过程中因工作人员疏忽、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行为不在此列。

    责任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但本保险合同项下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总赔偿金额和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做好对出租房屋的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工作。

    其他事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四、附加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坠落;

        (二)电梯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责任免除

        (一)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电梯本身的损坏;

        (二)劳动管理部门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电梯超载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但本保险合同项下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总赔偿金额和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必须遵守政府有关电梯的法令条例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

        (二)按时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查;

        (三)操作非自动电梯的人员必须持有安全操作证,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检查。

    其他事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五、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地点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损坏和坠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佣人员或安装单位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未经政府部门许可的装置;

        (三)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超负荷所引起的损失,正常的机件故障与损耗;

        (四)广告、霓虹灯及其它装饰装置物本身的损失及加固、维修、重新制作和安装的费用;

        (五)因政府部门命令拆毁及在修理、移动及安装过程中的损坏。

    责任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但本保险合同项下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总赔偿金额和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其他事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六、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的停车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的失窃)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三)受本车货物撞击;

        (四)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本身故障;

        (五)因停车场缺乏应有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措施。

    责任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但本保险合同项下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总赔偿金额和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其他事项

        本保险合同所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七、附加建筑物改动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因被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动、维修或装修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的建筑物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但本保险合同项下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总赔偿金额和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二)对所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或设备的改变和维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其他事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八、附加锅炉爆炸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锅炉(必须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本身内部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因爆炸等原因造成锅炉本身的损坏;

        (二)劳动部门规定应报废的锅炉或提出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

        (三)根据法律和合同由供货人和制造人负责的损失和费用;

        (四)爆炸责任事故发生后引起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五)恶意行为者的人身残废或死亡。

    责任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但本保险合同项下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总赔偿金额和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锅炉的法令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检验,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二)被保险锅炉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书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操作教育和检查。

    其他事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九、附加车辆装卸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营业场所内在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非被保险人拥有的车辆或进行与经营无关的装卸所引起的损失;

        (二)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车辆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在车辆装卸过程中发生货物失窃;

        (六)货物因水湿或包装不善、违章装载造成损失;

        (七)货物的自然损耗及其本身的缺陷、短少;

        (八)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本身的损坏;

        (九)在装卸易燃、易爆物品过程中因爆炸和燃烧造成的损失。

    责任限额

        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但本保险合同项下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总赔偿金额和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其他事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十、附加交叉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本保险将适用于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人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其他事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