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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因疾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 90%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期限可延长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以上责任期限延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四)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六)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七)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的费用;
(八)当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可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用;
(九)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二)保险单及主险合同的保险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清单、住院证明及病历;
(五)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保险人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有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八条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