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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保险条款
1.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设备运输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所有或保管的、为建造保险船舶所需的设备或原材料在被保险人船厂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每一运输单位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台风避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船舶为抵御台风风险,防范台风、暴潮对保险船舶的损坏或其他类似目的,从船厂范围拖带至避风港或避风锚地,在避风港或避风锚地停泊,以及从避风港或避风锚地拖带至船厂期间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姐妹船条款
如果保险船舶与全部或部分属于同一所有人所有或在同一管理下的另一船舶碰撞,或接受该船的救助服务,被保险人应享有的权利,与另一船完全属于与保险船舶无关的第三者时,被保险人按本保险所应享有的权利相同。但在此种情况下,有关碰撞责任及救助费用数额的确定,应提交给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同意的独立仲裁员裁决。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分承包人建造的保险船体的分段保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在分承包人船厂范围内建造保险船舶期间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责任和费用,并承保从分承包人船厂交付被保险人船厂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责任、费用。
本条款所述“分承包人”限指在 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实体: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控股公司或子公司;
(三)与被保险人有代加工业务协议的公司。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进行保险船舶的修理,该修理必须能够满足原船舶建造合同和相关船级社的建造规范(的)及质量要求,并且提供与原制造商相同的质量保证。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停泊期展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船舶在建成后,在保单所载保险期间前未能交付,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本保险单在被保险船舶停泊港口、码头、船厂期间予以展延承保险船舶30日。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非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恶意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上述“代表”是指被保险人的董事、总经理或公司级别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遵照被保险人的董事、总经理或公司级别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指示或指导执行特定任务的人员或有关方。任何其他在某一领域、商业、专业或行业作为专业机构开展活动的承包商或有关方,即使受雇于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释义不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代表。
对于每一损失,承保人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不超过船舶建造保险保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风险变动通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以下情况,被保险人有事先通知保险人和申请办理批改手续的义务:
(一)保险船舶的船级、吨位、船舶种类发生变更;
(二)被保险人认为有必要通知保险人的其他情况。
除此以外,除非保险人已经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主条款中“任何实在性风险变动”的具体内容,本保险合同不因承保的任何实在性风险增加、变动、变化而失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沿海内河船舶建造保险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但是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