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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是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所指出的必要的、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上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合同保险金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除提交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索赔证明和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二)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则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