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种鸡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种鸡”):
(一)在适宜的饲养地点和场所内;
(二)由被保险人妥善照料、看管,符合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
(三)由被保险人按照规定做好防疫工作,发生疾病时及时治疗。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种鸡全部投保,不得选择部分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种鸡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鸡瘟;
(二)中毒;
(三)火灾、雷电、爆炸、飓风、台风、龙卷风、海啸、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震、地崩、山崩、火山爆发、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沉);
(四)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的爆裂);
(五)受惊、受烟气熏呛。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在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种鸡已处于病残状态。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种鸡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二)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但因患有或怀疑患有瘟疫、传染病而被命令宰杀者,不在此限);
(三)核辐射、核原料燃烧或核废料的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种鸡死亡引起的任何间接损失;
(五)饲料不足造成的损失;
(六)外科手术或预防注射造成的损失,但保险种鸡由于第三条各项列明的原因引起的疾病、伤残必须进行手术或预防注射者不在此限;
(七)停电造成的损失,但由于第三条各项列明的原因引起的停电除外;
(八)运输(包含厂区内运输)车辆发生任何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种鸡的每套保险金额参照中国畜牧行业协会发布的实时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预计保险金额=每套保险金额×保险数量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每月申报一次饲养种鸡总套数,保险期满时,按照各月饲养总套数的平均值确定期内实际饲养总套数以确定实际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若实际保险金额达到或高于本条上述预计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申请加保,并支付加保部分的保险费。
第九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十五日为保险种鸡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种鸡,免定疾病观察期。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费=预计保险金额×约定保险费率
投保时,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和预交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后,根据实际保险金额结算保险费,保险费多退少补。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种鸡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时至本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种鸡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种鸡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 保险种鸡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种鸡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种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种鸡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具有专业资格的兽医出具的证明;
(三)损失清单;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种鸡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保险种鸡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保险种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按保险种鸡出险时市价计算;保险人对每套种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套最高赔偿限额;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或等于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称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二条所规定条件的保险种鸡的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种鸡每套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套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种鸡每套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三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保险种鸡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保险种鸡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损失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但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并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应补交的保险费为:原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限终止日之间的天数/保险期限(天)×恢复部分的保险金额/原保险金额。
释义
第四十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电: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指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九)海啸:地震发生于海底,因震波的动力而引起海水剧烈的起伏,形成强大的波浪,向前推进,将沿海地带一一淹没的灾害
(十)地崩、山崩: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十一)地面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十二)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