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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条款是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执法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是一年期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事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每次扣除100元的免赔额后,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住院治疗者,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止。门诊治疗者,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以30日为限。
(三)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
(六)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用;
(七)与保险事故所致伤害无关的医疗费用;
(八)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清单、住院证明及病历;
(五)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保险人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拥有其他医疗费用保险有效保单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有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与全部合同有效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给付责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