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附加条款是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执法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保险合同
第一条 在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住院津贴、骨折津贴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每次住院日数乘以每日意外伤害生活津贴标准给付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给付的住院津贴日数以六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多次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造成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经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交付相应保险费,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事故骨折类别及医疗生活津贴给付日数对应表》所列骨折类别及骨折程度所对应的日数乘以每日意外伤害生活津贴标准给付骨折津贴。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骨折类别及医疗生活津贴给付日数对应表》所列两项以上(含两项)骨折时,保险人只给付较高一项的骨折津贴。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骨折或包括骨折在内的两种以上的人身伤害,并住院治疗的,给付日数按本条第(一)项及《意外伤害事故骨折类别及医疗生活津贴给付日数对应表》的规定对住院日数和骨折给付津贴日数进行比较,以多者做为给付计算标准。
(四)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领取的骨折及住院津贴日数总和以180日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骨折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前已有疾病、残疾及骨折的治疗和康复。
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下列治疗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伤情不需要住院治疗;
(二)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
(三)挂床住院、医院已通知出院但被保险人延迟办理出院手续期间。
每日意外伤害生活津贴标准和保险费
第四条 每日意外伤害生活津贴标准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该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费率和每日意外伤害生活津贴标准计收。
保险期间
第五条 与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骨折必须提供X线片)及病历;
(五)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保险人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七条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 释义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续并入住医院病房进行治疗的行为过程。
意外伤害事故骨折类别及医疗生活津贴给付日数对应表
序号 | 骨折类别 | 骨骼完全折断 | 骨骼不完全折断 | 骨骼龟裂 |
给付日数 | 给付日数 | 给付日数 | ||
1 | 鼻骨、眶骨 | 14日 | 7日 | 4日 |
2 | 掌骨、指骨 | 14日 | 7日 | 4日 |
3 | 跖骨、趾骨 | 14日 | 7日 | 4日 |
4 | 下颌骨(齿槽医疗除外) | 20日 | 10日 | 5日 |
5 | 肋骨 | 20日 | 10日 | 5日 |
6 | 锁骨 | 28日 | 14日 | 7日 |
7 | 桡骨 | 28日 | 14擥 | 7日 |
8 | 髌骨 | 28日 | 14日 | 7日 |
9 | 肩胛骨 | 28日 | 17日 | 9日 |
10 |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 40日 | 20日 | 10日 |
11 | 骨盆(包括髂骨、耻骨、坐骨) | 40日 | 20日 | 10日 |
12 | 颅骨 | 50日 | 25日 | 13日 |
13 | 肱骨 | 40日 | 20日 | 10日 |
14 | 桡骨及尺骨 | 40日 | 20日 | 10日 |
15 | 腕骨(一手或双手) | 40日 | 20日 | 10日 |
16 | 胫骨或腓骨 | 40日 | 20日 | 10日 |
17 | 踝骨(一足或双足) | 40日 | 20日 | 10日 |
18 | 股骨干 | 50日 | 25日 | 13日 |
19 | 胫骨及腓骨 | 50日 | 25日 | 13日 |
20 | 股骨颈 | 60日 | 30日 | 15日 |